2025年4月7日公布的第一刑事庭第13512号判决,为对意大利刑法第368条的解释性拼图增添了又一块。最高法院再次重申,保护个人声誉和司法机关的正常运作不容许任何模糊地带:即使当局已经知晓犯罪事实,只要尚未正式提起公诉或启动审判程序,诽谤罪仍然可能构成。让我们看看法院为何驳回了K. P. M. P. S.提出的上诉,以及该判决带来的实际影响。
本案源于被告人对一名已处于预防性措施中的人员所作的陈述。尽管这些陈述涉及一个已知的事实,但调查人员认为其是虚假的。然而,在没有正式指控犯罪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已经启动了初步调查。佛罗伦萨上诉法院于2024年6月5日作出判决,维持了对诽谤罪的定罪。上诉人主张客观要素不成立,认为犯罪信息已在案卷中,因此排除了“再次指控”受害人的可能性。
即使虚假指控涉及已告知当局的犯罪,只要尚未提起公诉或启动审判程序,诽谤罪仍然可能构成。(本案涉及对一名尚未接受法官审查的处于预防性措施中的人员作出诽谤性指控的陈述)。
法院澄清,重要的是虚假指控的正式性,而不是犯罪信息的时效性。只要司法机关尚未提起刑事诉讼,虚假指控就仍然处于调查与可能开庭审判之间的“悬而未决”状态。因此,P. S. 的行为能够启动(或加强)不公正的程序,构成了意大利刑法第368条旨在防止侵害司法公正的行为。
鉴于这些原则,专业人士和公民在起草控告书或根据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351条作出陈述时,必须格外谨慎。对刑事诉讼的滥用可能适得其反。
本判决延续了既有的判例:此前,最高法院在第29579/2011号、第14761/2018号和第20064/2024号判决中已确立了相同的立场,而最高法院合议庭(第8544/2020号;第33583/2015号)提供了系统性框架,将诽谤罪与根据意大利宪法第111条维护“公正审判”的必要性联系起来。从欧盟层面来看,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要求各缔约国防止不公正的审判,因此也包括作为其诱因的虚假举报。
第13512/2025号最高法院判决重申,调查与起诉之间的时间窗口是诽谤罪的温床。这一教训是双重的:一方面,司法机关获得了区分合法举报和滥用举报的明确标准;另一方面,有意举报犯罪的人必须谨慎行事,并意识到不实陈述可能导致刑事责任。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该判决是评估在程序初步阶段诽谤罪构成要件的有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