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于 2025 年 4 月 2 日公布的第 12675 号判决,再次审视了一个在实践中非常重要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57 条,如何计算最初没有合法依据的羁押时间。本案涉及被告人 F. A.,源于卡塔尼亚地方法官的命令,该命令拒绝了对一段后来被证明是非法的羁押期间的扣除。最高法院重申了其一贯的立场,排除了在持续性犯罪(在本案中为《刑法》第 416-bis 条规定的犯罪团伙罪)的刑罚中,将无合法依据的羁押期间作为可替代部分进行扣除,只要该犯罪的持续时间超过了非法羁押期。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声称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 657 条第 4 款的规定:他认为,不公正的羁押应从最终刑罚中扣除。初审法院和地方法官都驳回了该请求,理由是持续性犯罪的持续时间远远超过了非法羁押期。因此,提起了上诉,理由是涉嫌违反了关于刑罚相称性和改造性的《宪法》第 3 条和第 27 条。
最高法院再次澄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57 条进行的扣除仅在所要服刑的刑罚与无合法依据的羁押之前的(或完全重合的)事实有关时才被允许。当犯罪是持续性犯罪时,其行为具有统一的性质,不能分解为多个即时犯罪。因此,不可能将犯罪的“时间片段”视为发生在羁押之前的,并用羁押来抵消。
在执行方面,因无合法依据而遭受的羁押期间,不能因可替代性而从对持续性犯罪判处的刑罚中扣除,只要该犯罪的完成时间超过了该期间。鉴于持续性犯罪的统一结构,不可能将其分解为多个犯罪,其中一些发生在羁押之前,另一些发生在羁押之后,而该羁押被证明是无合法依据的。
评注:该判决强调了持续性犯罪的“统一”性质。非法羁押只能抵消与已完成事实相关的刑罚。如果违法行为仍在继续,立法者(和法院)会拒绝可替代性,以防止犯罪人从他自己延长犯罪行为中获得不当利益。该原则保护了对刑罚确定性的需求,并阻止了旨在削弱刑罚的程序性策略。
法院引用了持续一致的判例(第 1436/1998 号、第 40329/2013 号、第 6072/2018 号判决)以及宪法法院的裁决,这些裁决在根据《宪法》第 3 条和第 27 条评估《刑事诉讼法》第 657 条时,认为持续性犯罪与非持续性犯罪之间的区别是合理的。在欧洲层面,欧洲人权法院允许对不公正羁押进行补偿,但允许成员国在不违反合理性或歧视性标准的情况下,自行调整归责标准。
第 12675/2025 号判决确认,对于持续性犯罪,如果犯罪在该期间之后仍在继续,则无合法依据的预防性羁押不能被计入刑罚。因此,辩护律师在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57 条提出的请求之前,必须核实:
如果这些条件不满足,请求将被驳回,正如本案所示。本事务所随时准备评估具体案例并制定最合适的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