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 12699/2025 号判决,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撤销了佛罗伦萨监督法院的命令,该命令拒绝了对一名被判处假释替代刑的囚犯进行治疗性羁押,认为适用了 1981 年第 689 号法律第 67 条第 2 款规定的已服刑两年限制。然而,法院认为该障碍不适用于 1990 年第 309 号总统令第 94 条规定的情况。让我们分析一下最高法院的理由及其对法律从业者的实际影响。
1990 年第 309 号总统令(毒品管制统一法)在其第 94 条中规定了治疗性羁押:这是一种旨在帮助戒毒或戒酒者康复的替代监禁措施。同时,1981 年第 689 号法律规范了替代刑,并在第 67 条第 2 款中引入了一项限制:社会服务缓刑只能在服刑至少两年后才能批准。
当被判处假释(1981 年第 689 号法律第 66 条及以下条款规定的替代刑)的囚犯申请转为治疗性羁押时,解释上的难题就出现了。佛罗伦萨法院认为第 67 条第 2 款也适用于这项不同的措施。然而,最高法院否认了这项被认为是例外的限制的适用范围。
在替代监禁措施方面,对于根据 1990 年 10 月 9 日第 309 号总统令第 94 条提出的治疗性羁押申请,如果申请人是被判处假释替代刑的囚犯,则不适用 1981 年 11 月 24 日第 689 号法律第 67 条第 2 款规定的已服刑两年限制。这是因为该条款具有例外性质,禁止将其扩大适用于未明确规定的情况。
法院将第 67 条第 2 款定性为例外条款,因此不能类比适用(法律预示条款第 14 条)。如果立法者只想对“普通”缓刑施加时间限制,那么就不能将此条件扩大到治疗性羁押,因为治疗性羁押有不同的理由:治疗成瘾以保护囚犯和社区。事实上,刑罚个体化原则(宪法第 27 条第 3 款和 1975 年第 354 号法律第 1 条)要求优先考虑有针对性的康复途径。
处于假释制度下的吸毒成瘾者的辩护律师可以利用此判决,立即申请治疗性羁押,而无需等待两年服刑期满。然而,仍需提供充分的医疗证明,证明康复计划的实际存在以及其他法律要求(第 94 条第 2 款)的满足。
监督法院方面,在拒绝申请时必须提供特别严格的理由,不能再仅仅引用第 67 条的时间参数。理由应侧重于:犯罪的严重性、已进行的治疗的成效、囚犯当前的社会危险性。
最高法院第 12699/2025 号判决确认了刑事执行的“治疗性”方向:成瘾的治疗不能被为其他措施设定的限制所压缩。这为受助者和辩护律师开辟了一条更便捷的通往治疗性羁押的道路,这与宪法第 27 条的再教育原则以及欧洲关于囚犯权利的标准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