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制炸弹与危险阈值:最高法院在第 13831/2025 号判决中予以澄清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在 2025 年 1 月 7 日(存档于 2025 年 4 月 9 日)的第 13831 号判决中,再次处理了土制炸弹这一敏感问题,撤销了巴里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将其发回重审。由 V. S. 主持的合议庭确认了现有的稳定判例,但对法律从业者、执法部门和普通用户有用的细节进行了澄清。

法律背景

立法者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刑事责任情况:

  • 刑法第 679 条:未事先申报而持有爆炸物属于轻罪;
  • 1967 年第 895 号法律第 2 条:非法持有爆炸装置属于重罪,惩罚更为严厉。

后果差异很大:轻罪的任意逮捕和较短的诉讼时效与特殊重罪的最高六年监禁以及十年(刑法第 157 条)的基准诉讼时效形成对比。

判决要旨及其意义

爆炸装药量有限的“土制炸弹”属于爆炸物,因此其持有未经向当局申报构成刑法第 679 条规定的轻罪;而根据装药的性质和数量以及包装方式,具有造成重大破坏能力的,则应视为爆炸装置,其持有依照 1967 年 10 月 2 日第 895 号法律第 2 条进行处罚。

简单来说,法院告诉我们,并非所有的土制炸弹都一样:如果装药量不大,违法行为仍属于轻罪;如果其威力足以产生严重的破坏效果——例如碎片飞溅到远处或冲击波足以摧毁建筑物——则适用关于武器的特别法律规定的重罪

案情及判决理由

被告 N. D. 因违反 1967 年第 895 号法律第 2 条的重罪被判刑。在上诉中,辩方声称被查获的装置可与增强型烟花爆竹相提并论,而非真正的爆炸装置。最高法院指出了调查的缺陷:上诉法院未能通过鉴定或客观标准来确定该装置的实际破坏能力。因此,判决被撤销并发回重审,以便下级法院进行深入的技术审查。

对从业者和公民的实际影响

该判决要求在指控特殊重罪之前进行严格的技术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 爆炸混合物的重量和成分;
  • 点火方式以及是否带有会发射碎片的硬质外壳;
  • 在受控环境中破坏效果的证明。

因此,辩方可以要求进行弹道学或化学鉴定,以证明该物品的危害性较低,并争取将其重新定性为更轻微的刑法第 679 条规定的轻罪。

在预防方面,烟花爆竹生产商必须遵守 2015 年第 123 号法令(执行欧盟指令 2013/29/EU)规定的功率限制,以避免产品滑入“爆炸装置”类别。

结论

最高法院在第 13831/2025 号判决中重申,轻罪和重罪之间的界限不是形式上的,而是实质上的:关键在于装置的实际危险性。该判决是对准确调查的警告,并为刑事辩护律师提供了一个宝贵的辩护工具,该工具基于下级法院必须评估的技术参数。在等待上诉法院的新审判期间,这一判例确认了在公共安全和侵犯原则之间取得平衡的必要性。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