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在 2025 年 4 月 11 日公布的第 14346 号判决中,再次就预防与个人保障之间的微妙平衡进行了阐述。该判决旨在深刻影响监督法院的实践,撤销了对 I. P. 因违反特别监视规定而判处的刑罚,认为该措施的一个基本前提缺失:根据 2024 年第 162 号宪法法院判决,必须对社会危险性进行事后重新评估。
第 159/2011 号法令(反黑手党法典)规定了人身预防措施,包括特别监视(第 14 条)。而第 75 条则将违反规定行为定为犯罪。2024 年宪法改革后,宪法法院规定,一旦因监禁而暂停措施,其可能的恢复必须以对危险性持续性的审查为前提,不再考虑先前被认为是决定性的两年连续监禁的门槛。
在预防措施方面,根据 2024 年第 162 号宪法法院判决,恢复因被监视者被监禁而暂停的措施,要求对危险性的持续性和持久性进行重新评估,即使监禁时间少于两年。因此,如果未进行此项评估,则无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人构成第 2011 年 9 月 6 日第 159 号法令第 75 条所规定的犯罪,因为缺乏预防措施的有效性条件。法院强调,特别监视不能“自动”运行:需要对危险性判断进行持续更新。在没有此类核实的情况下,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因为缺乏措施合法性的前提。这是对初审法官的强烈提醒,不要忽视监禁的改造影响,即使监禁时间很短。
该决定要求该领域从业者改变视角:
最高法院延续了第 23926/2023 号和第 29379/2024 号判决的思路,但扩大了其范围,取消了两年时限。这加强了将保护社会与尊重宪法第 13 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 5 条相结合的趋势,避免了限制性措施的自动适用。
第 14346/2025 号判决代表着朝着更符合合法性和比例性原则的预防体系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开辟了一个新的诉讼空间,可以在没有充分调查的情况下质疑恢复措施的有效性。对于被监管对象来说,这意味着可以依靠一种不那么形式化、更关注其实际演变的监测。这是一个强烈的信号:预防仍然至关重要,但不能脱离对基本保障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