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25 年 1 月 9 日(存档于 2025 年 4 月 9 日)第 14013 号判决,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处理了一个具有实际意义的重大问题:在承认根据意大利刑法第 81 条第 2 款的连续犯(在已判决的案件之间)后,执行法官是否有权批准缓刑。该判决部分撤销了佛罗伦萨未成年人法院的判决,但未发回重审,它延续了先前的类似判决,但引入了有用的操作性说明。
法院的前提是,执行阶段不仅仅是最终刑罚的算术加法: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 671 条赋予执行法官将多个定罪统一在连续犯的规定下,从而重新确定刑罚。问题在于,当这样做时,新的刑罚虽然在判决阶段被拒绝了缓刑,但却落入了意大利刑法第 163 条的限制范围内(2 年,在某些情况下提高到 3 年)。
执行法官在对不同定罪判决的多个事实适用连续犯规定时,可以批准在判决阶段未被法官承认的缓刑,除非后者因未能有利地预测其不再犯罪而明确排除了缓刑。(判决理由中,法院澄清说,如果缓刑在判决阶段仅因刑罚的计算而被排除,那么执行法官在将其重新确定在意大利刑法第 163 条规定的限制范围内时,可以重新评估其可否批准性)。
这一原则,借鉴了先前的判例(尤其是第 46146/2018 号),强调了平衡的原则:执行法官只能在缓刑最初因数量原因(刑罚过重)被拒绝时才能干预。然而,如果拒绝是基于对未来不再犯罪的负面预测,那么这种性质上实质性和主观性的评估将保持约束力。
根据宪法法院(第 64/2022 号判决),在刑罚的合法性与治疗的个性化之间取得平衡,需要尊重已判决的判决,但不能压制在执行阶段承认的个体化特权。本判决在此基础上进行,避免执行法官变成第四级审判,但同时防止被判刑的人失去本应获得的利益。
该判决尤其影响判决后的辩护策略:
最高法院第 14013/2025 号判决遵循了既定的判例,但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操作标准:关键在于最初排除缓刑的原因。如果理由仅涉及刑罚的衡量,那么执行法官在承认连续犯后重新确定该刑罚时,可以(在许多情况下,也必须)重新审查缓刑。相反,如果拒绝是由于对有利预测的严重缺陷,那么任何进一步的干预都是不允许的。这种解释平衡了判决的确定性和教育目的,为辩护律师提供了一个有用的但并非万能的程序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