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与谋杀未遂:最高法院刑事判决第 13104/2024 号,关于选择自由与外部因素

最高法院最近的判决第 13104/2024 号(听证日期 2024 年 12 月 13 日,存档日期 2025 年 4 月 3 日)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反思刑法中一个关键主题的机会:刑法第 56 条规定的自愿放弃。此案源于家庭内部的勒颈未遂事件,将行为人的自我决定自由与阻止犯罪行为继续发生的外部因素之间的关系重新置于关注的中心。

案情与最高法院的判决

被告在将电线缠绕在妻子脖子后,由于受害者的反抗和未成年女儿的及时干预而中断了行为。在卡坦扎罗上诉法院被判有罪后,他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将自愿放弃作为比未遂更进一步的免责事由。

刑事第一庭驳回了上诉,重申自愿放弃要求自由和自主的选择,当放弃是外部情况的结果,使得犯罪意图无效时,则不存在这种情况。

关于未遂,自愿放弃要求中断犯罪行为是行为人自主自由决定的结果,而不是阻止或使行为继续无效的外部因素的结果。(涉及谋杀未遂的案情,其中被告在试图用电线勒死妻子后,由于受害者的反抗和女儿的干预而中断了行为,排除了自愿放弃的构成)。

评论:该判决证实了持续的解释,即行为人必须“完全掌控事实”地自愿退出。如果由于事后情况导致继续行为变得不可行或有风险,那么刑法第 56 条第 2 款的奖励效果将不适用。这样可以保护侵犯原则,同时又不淡化事后悔改的意义。

自愿放弃的要求

  • 完全中断犯罪过程:行为人必须停止所有旨在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
  • 决策自主性:选择必须源于主观评估,而不是强制性因素或他人的抵抗。
  • 未构成犯罪:损害不得已完成;否则,将适用刑法第 56 条第 3 款的积极退出。

本案的判决与既定先例(最高法院第 12240/2018 号、41484/2009 号、17518/2019 号)一致,证明了严格的解释路线。同样,欧洲人权法院多次重申,在镇压与鼓励退出之间进行权衡不能牺牲对受害者的有效保护(参见Matko 诉斯洛文尼亚案,2010 年)。

对辩护的实际影响

该判决为刑事辩护律师提供了一些操作性指导:

  • 精确评估事实动态,以证明(或反驳)存在真实的自愿悔改。
  • 收集关于行为人内在动机的证据,例如及时作出的陈述或在第三方干预之前的行为。
  • 不要忽视中断方式的重要性:有据可查且及时的悔改可能是在未遂和不处罚之间产生差异的关键。

结论

最高法院第 13104/2024 号判决重申了一个明确的原则:自愿放弃必须是真正自由的。当行为人因事件被迫停止时,他仍然因未遂而应受惩罚,这对处罚的适用有显著影响。理解这些界限对于辩护方和审判方都至关重要,因为这关系到一般预防、受害者保护和鼓励悔改之间的平衡。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