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原告是否可以就一项不涉及犯罪实质但影响其赔偿期望的裁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第二庭在 2025 年 4 月 17 日(2025 年 4 月 2 日庭审)的第 15248 号判决中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强调了在刑事诉讼中对受害者的有效保护。让我们看看该判决的规定及其对律师和相关方的实际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 568 条和第 576 条规定了上诉,赋予民事原告就涉及民事诉讼的判决部分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力。然而,即使裁决仅具有程序性质,例如因地域管辖权不当而撤销,民事原告是否仍有权提起上诉,这一点仍有争议。本案判决以肯定的方式解决了这个问题,并援引了宪法判例,要求确保对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
在本案中,博洛尼亚上诉法院因地域管辖权不当而撤销了定罪判决,从而“使诉讼倒退”,并取消了在一审中授予民事原告 O. S. 的临时赔偿。最高法院认为,诉讼倒退使对 L. M. 的指控面临具体的诉讼时效风险,剥夺了民事原告在刑事诉讼中的保护。因此,有必要承认上诉的可行性。
在诉讼上诉方面,民事原告有权就程序性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前提是该判决已对其地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并且其具有移除该裁决的具体利益。(本案中,法院认为民事原告有权就因初审法官地域管辖权不当而撤销其定罪判决的裁决提起上诉,导致民事裁决无效且诉讼倒退,理由是存在犯罪时效到期的具体风险,这将导致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护失效)。 评论:该判例强调了两个关键概念:民事原告的诉讼利益以及程序性裁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的抱怨是不够的;必须证明该裁决直接且最终地影响了赔偿权。从这个意义上说,诉讼时效的风险构成了一项无法通过未来行动弥补的损害,从而证明了对合法性补救措施的例外开放是合理的。
该判决提供了一些重要的指导方针:
第 15248/2025 号判决标志着朝着民事原告上诉的“实质性”概念迈出了又一步:具体利益的筛选,而非压制辩护权,仅在程序性裁决造成实际且不可逆转的损害时才允许提起上诉。这一方向平衡了诉讼经济和对受害者的保护,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评估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机会的明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