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tabia 改革彻底改变了许多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上诉和最高法院的纸质程序。最高法院第二庭最近的判决书第 15245/2025 号,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机会来总结一个最受争议的主题:法院书记官处是否有(不)义务将总检察长的书面结论发送给其他诉讼方。
《刑事诉讼法》第 598-bis 条(上诉)和第 611 条(最高法院)经第 150/2022 号法令修订,规定了“书面审理”的纸质程序,该程序取代了疫情期间引入的紧急模式。立法者追求两个目标:提高效率和简化文件,减少法院书记官处的形式负担。
因此,由此产生的制度将监控电子卷宗和请求控方书面材料副本的责任转移给了律师。
在由所谓的“Cartabia 改革”修订的纸质程序中,该程序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与先前“疫情”纸质程序不同,法院书记官处不再需要将检察长的结论通知其他方,无论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98-bis 条的上诉程序,还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11 条的最高法院程序。只规定总检察长的请求应在庭审前十五天提交,各方可以提交新的理由、备忘录,并在庭审前五天提交答辩备忘录。因此,公共方的请求可供其他方查阅,他们可以向法院书记官处索取副本,而与提交有关的任何通知应被视为纯粹的“礼貌”,不再存在任何相关义务。
评论:法院重申,获取总检察长结论的责任现在由私方承担。立法选择偏向于“按需”查阅文件,认为答辩期足够。然而,辩护律师显然需要系统地检查卷宗,以避免损害《宪法》第 24 条和第 111 条规定的辩护权。
该判决涉及所有处理纸质程序的从业人员:
最高法院因此指导了实践,减少了因未通知而导致的无效争议,并统一了(以限制性方式)在卫生紧急情况期间形成的判例(参见 Cass. 20885/2021, 32812/2023)。
判决书第 15245/2025 号证实了 Cartabia 改革的“精简”路线:减少形式义务,增加各方责任。一方面,这加快了上诉审判的时间,另一方面,它要求辩护采取积极主动的方法来管理数字卷宗。最终,认识到程序义务和采用良好的组织实践对于保证对抗的有效性变得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