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管辖权与统一侦查:评意大利最高法院刑事判决第 15037/2025 号

意大利最高法院第二刑事庭在最近的第 15037/2025 号判决中,再次探讨了当侦查涉及《刑事诉讼法》第 51 条第 3 款之二所列罪名时,区域法院管辖权“确立”的敏感问题。该判决源于一起涉及抢劫和毒品贩运犯罪团伙的案件,为律师、侦查法官和即使未实施被归类为上述罪名的被告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操作性见解,因为他们可能会被区域预审法官/预审法官传唤。

判决核心

最高法院维持了对卡利亚里上诉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驳回,裁定区域检察院进行的统一侦查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28 条第 1 款之二,确立了区域法院对所有被告的管辖权,即使只有部分被告涉嫌《刑事诉讼法》第 51 条第 3 款之二所列罪名。前提是侦查的统一性:窃听、搜查和金融流量分析均适用于抢劫犯罪团伙(《刑法》第 416 条和第 628 条)以及毒品贩运犯罪团伙(第 309/1990 号总统令第 74 条)。

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如果对《刑事诉讼法》第 51 条第 3 款之二所列的“卫星”罪名作出不起诉决定,则情况有所不同: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管辖权才可能回归普通法院。此外,这一原则与之前的类似判决(最高法院第 43953/2019 号、第 16123/2019 号和第 35788/2024 号)一致,这些判决强调了避免程序碎片化和重复审判的必要性。

关于管辖权问题,尽管区域检察院(位于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区的首府)进行的侦查活动可能仅涉及部分被告,但如果侦查活动是统一的,并且涉及《刑事诉讼法》第 51 条第 3 款之二所列罪名之一,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28 条第 1 款之二,区域法院对其他未实施上述罪名的被告也具有管辖权,除非已对《刑事诉讼法》第 51 条第 3 款之二所列罪名作出不起诉决定。

评注:该判决明确了管辖权跟随侦查活动,而不是单个犯罪事实。如果侦查行为——例如窃听或跟踪——不可分割,则案件将继续由区域法院审理,从而避免了程序瘫痪或判决冲突的风险。对于辩护方而言,这意味着需要仔细评估策略:只有当针对“第 51 条”罪名的侦查已被排除或不起诉时,地域管辖权异议才有可能成功。

对检察院和辩护方的影响

  • 区域检察院:有权协调复杂的“辐射状”侦查,即使出现较轻或不同的罪名。
  • 辩护方:必须仔细审查侦查的实际统一性,并监控任何部分不起诉的决定,以便重新提出管辖权问题。
  • 预审法官:对所有被告拥有决定权,从而实现程序经济,但也增加了工作量。
  • 未实施第 51 条第 3 款之二罪名的被告:其案件将由区域法院审理,而非普通法院,这对替代性审判程序和强制措施(在区域法院更常见)产生影响。

结论

第 15037/2025 号判决巩固了一种倾向于将程序集中在区域法院的趋势,前提是侦查是统一且不可分割的。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及时评估是否存在《刑事诉讼法》第 51 条第 3 款之二所列的“主导性”罪名以及是否已作出不起诉决定至关重要,这是唯一真正可以质疑管辖权的方式。法院明确的目标是优化系统和确保判决的一致性,但也不能忽视“次要”被告的辩护权,他们可能会受到最初为更严重行为设计的侦查的附带影响。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