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Cass. pen. n. 13793/2025:洗钱及没收限制

根据 2025 年 4 月 8 日公布的第 13793 号判决,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再次审议了关于自洗钱(根据意大利刑法第 648-ter 1 条)可没收金额这一仍有争议的问题。G. G. 提起了上诉,反对利沃诺地区审查法院的命令,该命令确认了对被认为是违法活动收益的财产的预防性扣押。最高法院,由 M. D'A. 担任庭长,S. R. 担任报告员,驳回了上诉,但提供了对律师实践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澄清,消除了“双重没收”的风险。

判决核心

最高法院确定了两个关键点:

  • 自洗钱的收益是指被“洗白”的财产的全部价值,而不是仅指规避性交易产生的“额外价值”。
  • 然而,将同一价值作为基础犯罪(例如挪用公款、欺诈)的收益和衍生犯罪(自洗钱)的产品进行两次没收是非法的。

法院援引了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第 4145/2023 号判决和第 4953/2020 号判决,并确认了与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 322-ter 条的解释一致性,该条规定了犯罪与财产剥夺之间的比例关系。

自洗钱犯罪的收益应被确定为规避性交易标的物的全部价值,而不仅仅是构成衍生犯罪但并未构成基础犯罪的交易产生的假定“额外价值”,但无论如何,将同一价值既作为基础犯罪的直接收益又作为衍生犯罪的产品的双重限制或扣押是非法的。

简而言之,法院解释说,自洗钱者不能要求免除对原始资本的扣押,但同时,检察官和法官也不能将同一笔钱加总两次:这将违反欧洲人权法院(Raimondo c. Italia 案)和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 49 条所规定的比例原则。

程序问题和辩护策略

因此,辩护律师必须核实:

  • 扣押令是否区分了基础犯罪的收益和自洗钱的收益;
  • 在量化时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风险;
  • 是否存在独立的起诉罪名,可以证明对不同财产进行多次限制。

相反,控方可以继续针对被“洗白”的全部价值进行打击,只要避免重叠。与过去通常更严厉的做法相比,这是一个重要的创新:根据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 321 条第 2 款进行的预防性扣押不得超出最高法院划定的范围。

对民事和税务方面的影响

该判决也影响了预防性程序、破产和税务追缴。如果同一财产受到多项债权人的要求,则需要区分以没收为目的的刑事扣押和民事扣押,避免不当重叠,从而损害债权人竞争原则。

结论

第 13793/2025 号判决巩固了惩罚性需求与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信息很明确:“所有被洗钱的都可被没收,但只能一次”。对于经济犯罪领域的法律从业者来说,这是一个指导原则,要求在分析金融流动方面更加严谨,并增强了对不成比例扣押提出上诉的成功机会。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