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4月10日提交的第14130号判决,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庭长L. R.,报告员G. N.——再次就建筑犯罪这一敏感问题发表意见,重点关注拆除令与合法化申请之间的关系。此案涉及F. A.,他因建造未获许可的建筑物而被判有罪,并在诺拉地方法院一审被判刑。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为业主、技术人员和法律从业者提供了非常有用的澄清。
关键规定载于2001年6月6日第380号总统令(建筑统一法案):
核心问题在于正确确定业主可以根据第36条提出申请的截止日期。
在建筑犯罪方面,未经许可或完全不符合许可建造的建筑物的业主或负责人,有权根据2001年6月6日第380号总统令第36条在拆除令通知后九十天期限届满前提出合法化申请,超过此期限,该财产将归市政当局所有,因为上述条款中包含的关于处以行政处罚或市政部门负责人规定的消除翻新工程期限的替代性规定,仅适用于前第10条第1款规定的翻新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恢复房产的原始状态,因此,根据第380/2001号总统令第33条第2款,必须处以行政罚款。
简而言之,法院区分了两个层面:
1) 未经许可或完全不符合许可建造的工程。 在这种情况下,“90天”规则(第31条)适用:超过期限,财产将归市政当局所有,合法化申请将不可受理。
2) 第10条第1款所述的“重大”翻新。 当在物质上不可能恢复原始状态时,立法者用罚款(第33条第2款)取代拆除。仅在此特定情况下,申请合法化的期限才遵循市政部门负责人确定的时间表。
法院援引了符合性判例(最高法院第3261/2021号、第2357/2023号、第43591/2015号),重申第36条的合法化具有特殊性质,必须在房产被收归国有之前行使。因此,不能通过迟到的申请来“阻止”剥夺效力。因此:
为收到拆除令的客户提供协助的人员必须:
此外,请注意对刑事诉讼的影响:被接受的合法化将终止犯罪,但前提是必须在判决确定之前发生。
第14130/2025号判决确认了既定的方向,但增加了一个重要的细节:第36条中提及的“行政处罚”不允许将合法化的期限延长至没有建筑许可的工程。因此,90天的期限仍然是房产恢复和归公共财产之间的分界线。专业人士和公民不能再忽视这一对及时性的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