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25 年 4 月 7 日公布的第 13328 号判决,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处理了一个对律师和贫困当事人至关重要的问题:在讨论是否允许国家资助辩护时,正确界定发回重审的范围。本案源于 V. N. 的上诉,其申请被帕尔米法院驳回;法院此前已撤销该裁定并将其发回重审,但在新的审理中,因不同原因再次驳回了该申请。因此,又一次上诉到了最高法院。
在因驳回对国家资助辩护申请驳回令的异议令被撤销而进行的发回重审中,如果基于与先前审理无关的理由,宣布该申请不可受理的裁定是非法的,因为发回重审的性质不允许引入除发回重审所涉及问题之外的其他问题。(在理由说明中,法院补充说,如果符合条件,该福利可以在根据上述法令第 112 条第 1 款的另一程序中随时撤销,前提是撤销的依据不同于已生效判决所涵盖的依据)。
简单来说,法院重申,发回重审的法官“不能扩大审理范围”:他必须仅限于审查最高法院在撤销判决中指出的要点,而不能编造新的驳回理由。任何其他方面,如果可能,可以在根据第 115/2002 号总统令第 112 条第 1 款进行的单独撤销程序中进行评估。
该决定涉及:
根据最高法院的观点,这些条款的组合规定,一旦驳回被撤销,属地法院就必须仅限于处理法院指出的理由。任何扩展都将违反“tantum devolutum quantum appellatum”(仅审理上诉部分)原则,并影响法律的确定性。
该裁决提供了操作性见解:
这也有职业道德上的影响:律师必须及时告知客户,如果出现阻碍性理由,可能需要进行撤销程序,以避免不当延长福利。
第 13328/2025 号判决与之前的判决(如 Cass. 16440/2024 和 5749/2023)一致,加强了发回重审的“严格性”原则。对于贫困者的辩护而言,这是一种保护:它阻止了基于从未讨论过的论点而拒绝获得资助辩护的权利,从而保证了程序的一致性以及对宪法第 24 条规定的辩护权的尊重。对于专业人士来说,这是一个提醒:了解发回重审的界限意味着保护客户的权利并防止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