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执行实践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是,当上诉法院修改了减轻和加重情节的比较判决时,谁是“执行法官”。在 2025 年 3 月 20 日(2025 年 4 月 7 日公布)第 13283 号判决中,最高法院再次就此问题介入,未经发回重审而撤销了那不勒斯法院的裁定,并将管辖权移交给二审法院。
被告人 A. S. 在一审中被判有罪;上诉法院在审查判决后,重新评估了情节的权衡,这对最终刑罚产生了影响。随后,在执行阶段,辩护律师以法院管辖权不当为由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修改后的判决,执行法官应该是上诉法院本身。最高法院支持了辩方的观点。
在执行方面,上诉法院对犯罪情节比较判决的修改构成了对判决的实质性改革,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65 条第 2 款的规定,将“执行管辖权”转移给二审法官。
该判决遵循了《刑事诉讼法》第 665 条第 2 款的字面意思,将情节权衡的审查定性为“实质性改革”。因此,进行修改的审判机关保留了处理后续执行问题的管辖权,从而避免了不协调的做法和权限冲突。
第 13283/2025 号判决与这些方向一致,但加强了其范围,强调改革的“实质性”不仅在于整体刑罚,还在于情节之间变化的平衡,这种变化会影响刑罚的待遇。
对辩护律师而言,至关重要的是:
对于初审法官而言,该判决提醒他们有必要明确说明管辖权转移,以防止冲突。对于检察官而言,这对于正确执行刑罚和处理附带请求(例如,扣除羁押期间、刑罚转换、替代刑罚)至关重要。
最高法院通过第 13283/2025 号判决,巩固了一个旨在确保执行阶段的系统连贯性和速度的判例。承认上诉法院在影响情节权衡时的管辖权,意味着确保那些“重新确定”刑罚的人也是最适合管理其执行的机关。这一原则保护了被告的辩护权,并促进了刑事诉讼系统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