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的纸面审理和合法阻碍:最高法院刑事庭第3庭判决书第13277/2025号作出澄清

在本判决中,最高法院就“卡塔比亚改革”后备受关注的口头审理上诉案件主题再次发表意见。2025年4月7日公布的第13277/2025号判决书处理了一个实际问题:如果被告人未要求出庭,却以合法阻碍为由要求延期,将会发生什么?第三庭的回答是明确的,并且基于对新《刑事诉讼法》第598条之二和“旧”《刑事诉讼法》第420条之三的严格审查。

参考的法律框架

不公开审理的庭审上诉程序规定已被完全重新设计:

  • 《刑事诉讼法》第598条之二:引入了纸面审理程序,规定各方可以提交书面备忘录,被告人仅在明确且及时的要求下参与;
  • 第150/2022号法令第94条:将上述规定确立为常规制度;
  • 《刑事诉讼法》第420条之三:传统上允许在被告人或辩护人出庭合法阻碍的情况下延期审理。

解释的症结恰恰在于这两项规定之间的相互作用:当根据定义不要求亲自出庭时,合法阻碍是否适用?

被告人未要求出庭 - 以合法阻碍为由要求延期纸面审理 - 可否采纳 - 理由。 在上诉审理中,由于被告人上诉人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8条之二第2款及时要求出庭,因此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420条之三关于被告人出庭合法阻碍的规定,因为不要求其亲自出庭。 评注:该判决理由清晰明了,将合法阻碍制度回归到其逻辑前提:出庭的必要性。如果从一开始就没有这种必要性,第420条之三就不能“复活”它。法院保护了诉讼经济,同时也提醒被告人应尽到注意义务:希望主张个人理由的人必须及时表达出庭的意愿。

具体案例和法院的理由

在本案中,被告人 A. A. R. C. 对卡塔尼亚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然而,由于他未在第598条之二第2款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出庭审理,因此庭审以纸面审理的方式进行。直到庭审前一天,他才以笼统的健康原因阻碍为由要求延期。

初审法官驳回了该请求,该决定随后被上诉至最高法院。第三庭维持了驳回决定,并强调:

  • 在纸面审理中不存在亲自出庭的义务;
  • 合法阻碍的性质是“程序性”而非“个人性”,它以必须立即出庭为前提;
  • 与此前判例(Cass. n. 38270/2024, 32864/2022, 49315/2023)一致。

对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实际影响

该判决传达了双重信息:

  • 辩护规划:如果认为亲自出庭具有战略意义,则必须及时提出要求。否则,不仅可能失去与法官的“联系”,而且可能失去合法阻碍的保护。
  • 效率和保障:法院通过将启动责任置于被告人身上,平衡了效率和辩护权。这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的规定,该条款允许在合理且可预测的范围内对程序进行限制。

结论

第13277/2025号判决书加强了纸面审理制度的框架,明确了合法阻碍制度不适用于“延长”那些由于被告人的选择或疏忽而选择书面形式的诉讼。由此得出的信息很明确:辩护方必须事先评估亲自出庭是否至关重要,并承担相应的程序责任。从长远来看,该判决有助于使上诉法院的日程安排更加清晰和可预测,减少不必要的延期,并确保系统的更高效率。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