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判决中,最高法院就“卡塔比亚改革”后备受关注的口头审理上诉案件主题再次发表意见。2025年4月7日公布的第13277/2025号判决书处理了一个实际问题:如果被告人未要求出庭,却以合法阻碍为由要求延期,将会发生什么?第三庭的回答是明确的,并且基于对新《刑事诉讼法》第598条之二和“旧”《刑事诉讼法》第420条之三的严格审查。
不公开审理的庭审上诉程序规定已被完全重新设计:
解释的症结恰恰在于这两项规定之间的相互作用:当根据定义不要求亲自出庭时,合法阻碍是否适用?
被告人未要求出庭 - 以合法阻碍为由要求延期纸面审理 - 可否采纳 - 理由。 在上诉审理中,由于被告人上诉人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8条之二第2款及时要求出庭,因此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420条之三关于被告人出庭合法阻碍的规定,因为不要求其亲自出庭。 评注:该判决理由清晰明了,将合法阻碍制度回归到其逻辑前提:出庭的必要性。如果从一开始就没有这种必要性,第420条之三就不能“复活”它。法院保护了诉讼经济,同时也提醒被告人应尽到注意义务:希望主张个人理由的人必须及时表达出庭的意愿。
在本案中,被告人 A. A. R. C. 对卡塔尼亚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然而,由于他未在第598条之二第2款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出庭审理,因此庭审以纸面审理的方式进行。直到庭审前一天,他才以笼统的健康原因阻碍为由要求延期。
初审法官驳回了该请求,该决定随后被上诉至最高法院。第三庭维持了驳回决定,并强调:
该判决传达了双重信息:
第13277/2025号判决书加强了纸面审理制度的框架,明确了合法阻碍制度不适用于“延长”那些由于被告人的选择或疏忽而选择书面形式的诉讼。由此得出的信息很明确:辩护方必须事先评估亲自出庭是否至关重要,并承担相应的程序责任。从长远来看,该判决有助于使上诉法院的日程安排更加清晰和可预测,减少不必要的延期,并确保系统的更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