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决第 13573/2025 号:性犯罪的禁止担任公职附加刑期

根据 2025 年 4 月 8 日公布的裁决,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部分撤销了雷焦卡拉布里亚上诉法院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对 M. P.M. R. G. 作出的判决,该判决认定其犯有《刑法》第 609-bis 条规定的性侵罪。审查的重点是根据《刑法》第 609-nonies 条第 1 款第 4 项正确确定禁止担任公职的临时附加刑期。

确立的法律原则

在性犯罪案件中,根据《刑法典》第 609-nonies 条第 1 款第 4 项的规定,因判处三年至五年监禁而确定的禁止担任公职的临时附加刑期为五年,必须由法官根据《刑法典》第 133 条的标准具体确定,而不考虑根据《刑法典》第 37 条判处的附加刑期。

法院重申,禁止担任公职并非“自动”处罚。尽管第 609-nonies 条规定了五年的最高期限,但具体刑期的选择权属于初审法官,法官必须根据《刑法典》第 133 条列出的主观和客观标准(例如犯罪的严重性、行为方式、罪犯的个人情况等)进行说明。因此,在涉及《刑法典》第十二篇第一章的犯罪案件中,参考《刑法典》第 37 条——该条将附加刑期与主刑期挂钩——将被超越,这与最高法院合议庭第 28910/2019 号等先前判例一致。

附加刑期个性化标准

根据《刑法典》第 133 条,法官除其他外应评估:

  • 行为的性质和动机(例如:滥用职权、特别残忍);
  • 侵犯程度和故意强度;
  • 犯罪后的行为(悔罪、赔偿、合作);
  • 被告的犯罪记录和个人情况;
  • 罪犯的生活、家庭和社会状况。

只有在进行此类审查后,法官才能在五年期限内确定禁止担任公职的期限,并提供详细的理由。这可以避免不加区分的适用,从而损害《宪法》第 27 条第 3 款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第 7 条)所规定的刑罚相称性和个性化原则。

比较视角和实际影响

最高法院提出的“量身定制”方法接近于欧洲模式,这些模式倾向于灵活和有针对性的附加刑(参见欧盟指令 2011/99/EU 关于保护令)。第 13573/2025 号判决具有以下意义:

  • 辩护律师:允许质疑自动确定的附加刑期;
  • 检察官:要求根据《刑法典》第 133 条的具体规定说明禁止担任公职的请求;
  • 被告:如果缺乏必要的理由,则提供了在上诉或最高法院进行改革的空间。

结论

本判决加强了性侵犯罪附加刑罚相称性的原则,要求初审法官进行具体和有根据的分析,摆脱仅仅根据判处的监禁刑期来量化。对于刑法专业人士来说,这项裁决既是辩护阶段的有用参考点,也是在调整控方惩罚性要求时确保制裁体系真正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性进行校准的参考点。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