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在 2025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第 16088/2025 号判决中,再次审理了根据第 152/2006 号法令第 259 条第 2 款强制没收车辆的问题。该案源于 L. M. 的上诉,她是一名车辆所有者,其车辆被扣押,因为被第三方用于运输违反《环境统一法》第 256 条的废物。科森扎审查法院确认了扣押,认为所有者声称的无关性无关紧要。最高法院宣布上诉不可受理,但对第三方当事人的辩护权以及“善意”的要求进行了重要澄清。
第 152/2006 号法令第 259 条第 2 款规定,用于实施非法废物贩运犯罪的“运输工具”将被没收。由于这是一种实际的安全措施,没收会影响财产,而不考虑所有者的刑事责任。这会产生两个主要影响:
在非法废物管理方面,用于犯罪的车辆的第三方所有者,根据 2006 年 4 月 3 日第 152 号法令第 259 条第 2 款将被强制没收,无权就其未被指控但作为预防性扣押(旨在实现剥夺措施)基础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可能性”进行辩论,但可以证明其善意,即车辆的非法使用对其来说是未知的,或者无论如何都与其有罪或疏忽的行为无关。
法院否认第三方能够质疑犯罪可能性,因为对证据严重性的审查是针对犯罪行为人,而不是所有者但与不法行为无关的人。然而,所有者仍然拥有实际的辩护权:他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善意来避免没收。这意味着证明:
这一解决方案符合最高法院联合庭第 10561/2014 号判决的精神,该判决认为没收不得损害无辜的第三方。在今天的判决中,法院平衡了对财产的侵犯与对信任的保护,将举证责任限制在所有者的勤勉程度上。
这一方向与《欧洲人权公约》第 1 号议定书一致,该议定书要求在公共利益与保护财产权之间取得合理平衡。宪法法院在其判决(例如第 112/2019 号)中,强调了剥夺措施在影响无罪者时的相称性原则。因此,最高法院以符合超国家标准的方式解释了第 259 条:没收仍然是强制性的,但当遇到证明勤勉无关的第三方时就会停止。
为了在预防性措施阶段有效保护面临车辆被没收风险的客户,需要:
该判决的理由很清楚:仅仅声称无关是不够的,必须根据《民法典》第 1176 条的勤勉行为来证明,该条款是类比援引以评估过失的民事标准。
第 16088/2025 号判决证实了最高法院旨在加强对环境犯罪的财产措施有效性,同时又不牺牲无辜第三方财产权的趋势。关于善意的举证责任很重,但并非不可能:有充分证据支持的辩护可以防止车辆被永久没收。因此,律师需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方法,从一开始就建立一个证据档案,证明所有者没有犯罪或疏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