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扣押与未遂犯罪:最高法院第 12518/2025 号判决明确犯罪嫌疑的界限

意大利最高法院第 12518/2025 号判决于 2025 年 4 月 1 日作出,为《刑事诉讼法》第 253 条规定的证据扣押的复杂体系增添了新的内容。此案源于一名“最后一代”环保运动活动家在博物馆入口处被查获,当时她携带粉笔、胶水和一张纸板。此案为最高法院提供了一个重新定义犯罪嫌疑(fumus commissi delicti)界限的机会,尤其是在所指控的犯罪仅为未遂的情况下。

背景和基本事实

威尼斯审查法院确认了对上述物品的扣押,认为它们足以构成未遂的破坏文化财产罪(《刑法》第 56 条和第 518 条之十二)。然而,被告人 P. F. 实际上并未开始任何侵犯行为,也没有公开声称有此意图。最高法院(庭长 L. R.,报告员 A. G.)在未发回重审的情况下撤销了原判,并下令归还物品。

在证据扣押方面,法官在评估犯罪嫌疑时,如果被指控的是未遂犯罪,则除了该罪的抽象可构成性外,还必须审查所采取行为的明确性和适宜性。这些行为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行动方式,从事前(ex ante)进行判断。这些要求会影响到对犯罪在具体情况下的合理推测,而不能以此为目的参考仅存在于内心且无法通过客观可查数据获知的意图。

换句话说,扣押不能基于对被告人意图的简单猜测: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必须是明确指向实现侵犯行为并且足以构成该侵犯行为的。这种评估必须“事前”(ex ante)进行,即法官应以事发时的视角进行判断,而不应沉溺于假设性的重建或基于纯粹猜测的预测。

未遂中的适宜性和明确性原则

引用《刑法》第 56 条至关重要:构成未遂,行为必须表明“直接”犯罪意图,并且在客观上是适宜的。最高法院援引了符合此观点的先例(例如,最高法院第 3465/2020 号;第 36311/2019 号),并明确指出:

  • 适宜性应以客观标准评估,而非抽象评估;
  • 明确性意味着不存在对所实施行为的合法替代解释;
  • 仅仅存在“内心意图”本身并不构成未遂,也不能证明证据扣押的合理性。

在本案中,粉笔和纸板通常用于创意用途,不能被视为破坏性行为的典型工具;同时,也缺乏任何准备行为(例如接近艺术品、打开包装、发表声明)。因此,缺乏对犯罪的合理推测。

对辩护方和检方的操作性影响

该判决提供了实际的启示:

  • 辩护律师:可以质疑那些基于模糊或多用途行为的扣押,坚持其缺乏明确性。
  • 检察官:必须详细说明被扣押物品与侵犯行为适宜性之间的联系,并重视具体的实际证据。
  • 审查法官:不仅要审查犯罪的“抽象可构成性”,还要审查控方关于行为适宜性和明确性的说法的逻辑严谨性。

结论

第 12518/2025 号判决重申了在未遂情况下对证据扣押进行严格司法审查的必要性:犯罪嫌疑必须基于有形事实,而非推测的意图。在一个日益增长的环境和行为主义活跃的时代,该判决为防止将扣押作为一种脱离实际侵犯行为的“预防性”措施提供了保障。本律师事务所将密切关注司法判例的发展,随时准备为认为财产限制措施不合法的当事人提供协助。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