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知延期开庭及中间无效性:对最高法院刑事判决第16096/2025号的评论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在2025年4月28日发布的第16096号判决中,就刑事诉讼中的通知问题提供了重要澄清。本案源于那不勒斯上诉法院的一次审判,因被告S. I.的合法阻碍而延期;然而,被告并未收到新庭审的通知。因此提起了上诉,使我们能够反思一个关键问题:通知的无效性何时以及如何构成,以及主张其无效性的时限是什么。

判决的核心

因被告合法阻碍而延期审判的,未向被告通知新庭审的通知,构成一种具有中间效力的普遍无效,只要在《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和第182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主张,就可以补正,前提是被告本人已依法收到出庭传票。

法院以明确的语气澄清,未通知延期日期并不会导致诉讼程序无法补正。前提是,被告在庭审开始时已正确收到传票:在这种情况下,整个辩护体系只能在“一审判决作出前”(第180条)或无论如何不迟于得知缺陷后的第一次庭审(第182条第2款)提出主张,才能利用该无效性。因此,错失的机会等同于默示的补正。

法律和判例框架

《刑事诉讼法》第178条c)项将未传唤被告视为普遍无效的原因。然而,判例区分了:

  • 第179条c.p.p.规定的绝对无效,不可补正,可在任何阶段和任何级别主动审查;
  • “中间效力”的无效,如果未及时主张则可补正,本案属于此类。

本判决遵循了第2324/2007号、第17027/2013号和第25500/2017号判决的思路,重申了及时主张缺陷的必要性,否则将导致其被补正。比较来看,与《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关于被告出席庭审的权利存在共通之处,前提是选择不出庭的决定是真正知情的。

辩护的实际方面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该判决提示了一些操作上的注意事项:

  • 务必核实延期通知是否已送达,尤其是在因合法阻碍而延期的情况下;
  • 最迟在第一次有效庭审时提出无效主张,并记录其缺失情况;
  • 评估上诉策略:如果无效性未在上诉中提出,则很难在最高法院主张该缺陷。

从被告的角度来看,该决定提醒我们,诉讼上的勤勉不仅仅是控方的义务:被告有权了解庭审日期,但必须积极及时地报告违规情况。

结论

最高法院第16096/2025号判决确认了一个已巩固的原则:中间无效的体系旨在结合辩护权与诉讼效率的要求。未通知延期通知并不代表自动获得绝对无效的“通行证”,而是一种需要迅速主张的缺陷。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信息很明确:了解主张时限与了解案件事实同等重要。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