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第三刑事庭在 2024 年 12 月 19 日(存档日期 2025 年 4 月 18 日)作出第 15493 号判决,再次审理了根据第 74/2000 号法令第 10-quater 条规定的非法抵扣罪,并撤销了弗罗西诺内审查法院的一项裁定,要求发回重审。核心问题在于正确确定可被扣押的“利润”以及核实其实际存在的必要性。这是一个对公司、税务顾问和刑事辩护律师都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非法抵扣方面,尽管犯罪在纳税人使用不存在或不应得的信贷进行税务抵扣时即已完成,但对由此产生的利润进行扣押(以进行后续没收)需要法官事先核实税务局是否已最终阻止了抵扣的实际发生,从而挫败了纳税人追求的犯罪意图。
评注:法院明确区分了犯罪的完成(仅通过提交伪造的 F24 表格即告完成)和财产利润的存在。如果税务局拒绝或阻止了抵扣,经济利益就不会产生:因此,没有可以进行旨在强制没收的预防性扣押的对象(根据第 12-bis 条)。
该判决引用了最高法院合议庭(第 1657/2019 号和第 39478/2024 号判决)的先例,并重申第 10-quater 条规定的犯罪利润与纳税人的“节省开支”相符,即未缴纳的税款。
法院引用了《刑事诉讼法》第 321 条第 2 款,强调了比例原则的必要性:提前剥夺资源必须切实地针对利润,而不是变成没有根据的预防性处罚。
对于纳税人而言,该判决提供了一项重要保护:如果非法抵扣被税务局抵消,他们将不会仅仅基于提交 F24 表格而被进行巨额扣押。对于专业人士(注册会计师和劳动顾问)而言,需要:
最高法院在第 15493/2024 号判决中重申了一项法律文明原则:扣押只能针对实际获得的利润。法官被要求进行实质性核查,避免自动采取预防性措施。因此,企业和辩护律师必须专注于证明税务局的及时干预,如果干预有效,则可以抵消利润并阻止没收。这一立场加强了税收需求与被调查人保障之间的平衡,强调了违法的具体性而非抽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