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布的第 15088 号判决,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再次审理了在发回重审的情况下,羁押期限的敏感问题。本案涉及 F. C.,他被认为是贩毒团伙的合格成员,该案已由两份一致的初审判决处理。最高法院必须确定,在仅撤销被告在该团伙中的最高级别资格后,是否应适用普通期限还是《刑事诉讼法》第 303 条第 4 款规定的缩短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 303 条详细规定了根据程序阶段和犯罪严重程度的羁押最长期限。具体而言:
国家立法属于一个重视无罪推定和比例原则(《欧洲人权公约》第 5 条)的超国家框架,要求审前剥夺自由必须始终得到证明且持续时间有限。
关于羁押期限,对于贩毒团伙的合格参与犯罪的“双重一致”判决,在因上诉法院发回重审导致程序倒退的情况下,仅适用《刑事诉讼法》第 303 条第 4 款规定的期限,前提是发回重审仅限于被告在该团伙中的最高级别资格。
这一判决,虽然易于理解但并非不重要,确认了双重一致“固化”了责任认定:如果撤销不影响定罪,而仅影响被告在犯罪团伙中的级别地位,那么第 4 款规定的缩短期限仍然有效。换句话说,程序的倒退并不会让审前羁押的时间倒流。
雷焦卡拉布里亚审查法院已确认羁押,认为符合《第 309/1990 号总统令》第 74 条的规定。由 A. M. 担任主席、F. A. 担任报告员的最高法院驳回了检察官 O. M. 对自由法院命令的上诉。
关键点:最高法院先前作出的部分撤销判决仅涉及 F. C. 的“最高级别”资格;这并未影响参与犯罪事实的存在及其严重性。因此,双重一致的情况仍然完整,适用第 303 条第 4 款规定的唯一期限。
该判决为辩护律师和检察官提供了有用的见解:
该判决与 2019 年和 2024 年的判例(最高法院第 1735/2019 号和第 30805/2024 号)以及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第 38518/2015 号判决一致,加强了旨在保护人身自由权免受不当程序延长的立场。
最高法院第 15088/2025 号判决所确立的原则重申,即使在不影响被告责任的撤销之后,双重一致仍然有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刑事诉讼法》第 303 条第 4 款规定的较短羁押期限。信息很明确:程序的倒退不能导致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延长。这对所有法律从业者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警示,他们需要平衡安全需求与对宪法和公约保障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