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25 年 4 月 8 日公布的第 13539 号判决中,最高法院第五庭处理了一个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问题:在不当适用劳动改造所安保措施的情况下,不当羁押的赔偿。该判决源于罗马上诉法院 2024 年 6 月 6 日的裁定,规定所遭受的限制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14 条予以赔偿,如同任何其他形式的自由剥夺一样。
被告 S. S.(在裁定中被列为 M. P.M. S.)曾被强制劳动改造,但后来发现该措施并无依据。在措施被撤销后,她要求赔偿失去的自由日。上诉法院认为安保措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羁押”,因此裁定其申请不可受理。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决定:劳动改造所具有限制性,如果被非法适用,就会产生《刑事诉讼法》第 314 条旨在弥补的相同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
最高法院的推理基于两个前提:
该判决延续了第 5001/2009 号、第 11086/2013 号和第 28369/2022 号判决,这些判决已经承认了对 REMS 强制收容等非典型强制措施的赔偿。从国际层面来看,也值得关注《欧洲人权公约》第 5 条第 5 款,该条款规定任何非法剥夺自由的行为都应由国家进行有效赔偿。
关于不当羁押的赔偿,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314 条,因适用劳动改造所安保措施而遭受的不当人身自由剥夺应予以赔偿,因为该措施具有限制性。
这一判决虽然简单明了,但将《刑事诉讼法》第 314 条提供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经典的预防性措施(如监禁、家庭软禁)之外,还包括了安保措施,这些措施虽然形式上是“治疗性”的,但实际上影响了基本自由权。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这意味着每次措施的命令或维持违反了法律要求(社会危险性、相称性、理由),都有可能要求赔偿。
根据该判决,在劳动改造所的情况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14 条申请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可以概括如下:
在证据方面,将有策略地记录在设施中停留的每一天、所遭受的限制、可能造成的职业和家庭损害,以便充分量化所要求的赔偿。
第 13539/2024 号判决标志着向赔偿保护的有效性迈出了又一步,为那些遭受不当人身自由限制的人提供了保障。通过将《刑事诉讼法》第 314 条的应用范围扩大到羁押性安保措施,法院重申了相称性原则和对自由限制的司法审查的中心地位。对于辩护律师而言:现在,监测安保措施的合法性不仅在执行阶段至关重要,而且也是为了事后确保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经济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