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羁押与安保措施:最高法院第 13539/2024 号判决承认赔偿

在 2025 年 4 月 8 日公布的第 13539 号判决中,最高法院第五庭处理了一个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问题:在不当适用劳动改造所安保措施的情况下,不当羁押的赔偿。该判决源于罗马上诉法院 2024 年 6 月 6 日的裁定,规定所遭受的限制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14 条予以赔偿,如同任何其他形式的自由剥夺一样。

案件经过与最高法院的裁决

被告 S. S.(在裁定中被列为 M. P.M. S.)曾被强制劳动改造,但后来发现该措施并无依据。在措施被撤销后,她要求赔偿失去的自由日。上诉法院认为安保措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羁押”,因此裁定其申请不可受理。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决定:劳动改造所具有限制性,如果被非法适用,就会产生《刑事诉讼法》第 314 条旨在弥补的相同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

法律框架与判例

最高法院的推理基于两个前提:

  • 《刑法》第 215 条第 1 款 i 项:将劳动改造所归类为羁押性安保措施,不可避免地限制了人身自由。
  • 《刑事诉讼法》第 314 条:规定那些遭受了后来被证明是不当的预防性或羁押性措施的人有权获得赔偿。

该判决延续了第 5001/2009 号、第 11086/2013 号和第 28369/2022 号判决,这些判决已经承认了对 REMS 强制收容等非典型强制措施的赔偿。从国际层面来看,也值得关注《欧洲人权公约》第 5 条第 5 款,该条款规定任何非法剥夺自由的行为都应由国家进行有效赔偿。

关于不当羁押的赔偿,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314 条,因适用劳动改造所安保措施而遭受的不当人身自由剥夺应予以赔偿,因为该措施具有限制性。

这一判决虽然简单明了,但将《刑事诉讼法》第 314 条提供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经典的预防性措施(如监禁、家庭软禁)之外,还包括了安保措施,这些措施虽然形式上是“治疗性”的,但实际上影响了基本自由权。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这意味着每次措施的命令或维持违反了法律要求(社会危险性、相称性、理由),都有可能要求赔偿。

实践方面:何时可以获得赔偿

根据该判决,在劳动改造所的情况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14 条申请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可以概括如下:

  • 措施的原始或后续非法性(例如,因后续无罪判决或已确认不存在危险性)。
  • 受益人遭受的实际自由剥夺,即使其形式比监禁有所减轻。
  • 当事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措施的产生(《刑事诉讼法》第 314 条第 2 款)。

在证据方面,将有策略地记录在设施中停留的每一天、所遭受的限制、可能造成的职业和家庭损害,以便充分量化所要求的赔偿。

结论

第 13539/2024 号判决标志着向赔偿保护的有效性迈出了又一步,为那些遭受不当人身自由限制的人提供了保障。通过将《刑事诉讼法》第 314 条的应用范围扩大到羁押性安保措施,法院重申了相称性原则和对自由限制的司法审查的中心地位。对于辩护律师而言:现在,监测安保措施的合法性不仅在执行阶段至关重要,而且也是为了事后确保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经济补救。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