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24 年 11 月 26 日(2025 年 4 月 18 日存档)的第 15455 号判决,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庭长 S. D. - 报告员 D. C.)再次审理了未明确指控加重情节的案件,这是平衡法官权力和被告人保障的关键主题。该案涉及被告人 L. S. A.,他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被博洛尼亚上诉法院定罪,随后最高法院驳回了其上诉。
最高法院法官裁定,如果加重情节未被明确指控,事实审法官:
因此,不可能判处比普通犯罪更重的刑罚或宣布与普通犯罪不同的法律后果。
关于情节,法官在未指控加重情节的情况下,不得将案件退回检察官,因为不适用关于不同事实的法典规定,也不能根据卷宗认定未指控的情节存在,因为《刑事诉讼法》第 521 条第 1 款禁止这样做,因此法官只能判决对未加重情节的事实定罪,因为该事实已正式指控,未被指控的加重情节应被视为“tamquam non esset”(如同不存在),因此未成为当事人辩论的对象。
评注:该判决重申,指控是控方的不可逾越的界限。法官无权重新定义指控,也不能用自己的判断来弥补调查的缺陷。这保护了辩护权和辩论权,这是意大利宪法第 111 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的核心原则。
从操作上看,检察官必须特别注意在调查结束通知书中指明所有加重情节,并且只能在庭审结束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16 条的规定进行补充。辩护律师则可以在加重情节事后出现时,以违反相关性原则为由提出异议,从而获得排除其法律后果或重新定性事实的裁决。
在执行阶段,如果判决考虑了未被指控的加重情节,则可以重新确定刑罚,因为该情节在法律上不存在。
该判决与 2023 年第 49935 号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判决一致,该判决已确认相关性原则的不可侵犯性,以及随后 2024 年第 43083 号和 2025 年第 4767 号判决。其共同点是禁止法官“弥补”控方的疏忽,避免了起诉和审判机关之间的角色重叠。
在欧洲层面,《欧洲人权法院》(参见 2007 年的Drassich 诉意大利案)曾多次因意大利在被告人被判处与其原始指控不符的事实时侵犯了公平审判权而予以谴责。因此,最高法院的这项判决似乎与超国家标准保持一致。
第 15455/2024-2025 号判决加强了程序合法性原则:如果加重情节未被指控,那么它在诉讼中根本不存在。这对检察官(其有义务精确指控)和法官(其必须抵制“补充”控方的诱惑)都是一个警示。对于刑事律师来说,这是一个宝贵的辩护工具,可以用来确保公平的审判并尊重被告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