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再次审议了关于提出上诉的恢复期限这一敏感制度。根据 2025 年 4 月 7 日提交的第 13315 号判决,第五刑事庭裁定,宣布自己无管辖权的法官不得将申请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官,而必须宣布其不可受理。这是一个重要的澄清,影响着辩护策略和对辩护权的保障。
该制度由《刑事诉讼法》第 175 条规定,允许被告在因非其过错而未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恢复期限。然而,《刑事诉讼法》第 568 条第 5 款规定的文件保存机制仅适用于被法典归类为“上诉”的文件。本判决正是在处理这两项法规之间的相互影响,并划定了明确的界限。
在关于恢复提出上诉期限的案件中,法官如果认为自己无权处理提交给他的请求,则必须宣布其不可受理,因为《刑事诉讼法》第 568 条第 5 款规定的文件保存原则不适用。根据该原则,向无管辖权的法官提出的上诉应由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官,但该原则仅适用于被诉讼法典归类为上诉的补救措施,而恢复期限的请求不属于此类。
评论:法院澄清说,恢复请求本身并非上诉文件,而是提出上诉的前提。因此,它不享有针对错误提交的诉讼的“纠正”机制。辩护律师因此必须从一开始就确定具有职能管辖权的法官,否则将面临不可受理的风险。
这项裁决遵循了持续的判例(参见 Cass. n. 29246/2013、n. 1206/2021、n. 33647/2022),该判例重视上诉的明确性原则。被告面临着切实的风险:对有管辖权的法官的错误不会被主动纠正。
将请求提交给被告认为“更近”或“更快”的法院,可能会永久损害其上诉或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
该裁决似乎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该条款保障了获得有效救济的权利,但允许各国自行规定合理的期限和形式。欧洲人权法院在Hermi 诉意大利等案件中认为,只要程序性规定是相称的,就是合法的。要求确定正确的法官并不被认为过于苛刻,前提是法律援助是有效的。
第 13315/2025 号判决要求谨慎:
本判决重申了一个核心原则:尽管恢复期限是为了行使辩护权,但它不像真正的上诉那样享有“优先通道”。因此,技术上的精确性变得至关重要。对于专业人士来说,教训很清楚:深入了解管辖权机制是防止不可受理的唯一方法。一个看似形式上的错误可能会永久地关闭所有后续补救措施的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