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商标侵权与刑法第473条:最高法院2025年第14578号判决的定性

意大利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于2025年2月19日(存档于2025年4月14日)的最新判决(第14578/2025号)为三维商标的刑事保护提供了新的见解。本案涉及被告人J. M. D. L.,他被指控将复制知名品牌形状、类型和尺寸的产品投放市场,违反了意大利刑法第473条和2005年第30号法令(工业产权法典,CPI)的规定。安科纳上诉法院的判决被撤销并发回重审;最高法院现已明确了犯罪的界限,为专业人士和企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判决的核心

第五庭重申了已确立的判例(包括最高法院2011年第13396号、2014年第5260号、2022年第35235号判决),并强调受保护的法律利益是公共信任:消费者必须能够确切地识别产品的商业来源。当侵权涉及三维商标——即由物品本身的形状构成的商标——调查的重点转移到能够将原件的识别力“转移”到仿制品上的外部特征。

复制属于“驰名商标”的产品类型、形状和尺寸,构成刑法第473条所述的犯罪,前提是能够确定上述复制品具有将原件的识别力转移到被模仿商品上的适当特征。
评注:法院强调了双重要求:(1)标志的知名度,这放大了其识别能力;(2)复制品产生混淆的实际能力,无需其他图形或文字元素。由此可见,即使仅是形状也可能具有识别价值,其具有误导性的模仿行为具有刑事相关性。

与工业产权法的关系

工业产权法典第9条在商品类别相似性之外保护“驰名商标”,而第20条第1款c项禁止使用可能不当利用商标识别特征的相同或相似标志。最高法院将这些规定与刑法第473条协调起来,强调当行为人以实质上无法区分的方式复制著名产品的形状时,刑事领域介入;这种侵犯不仅是财产性质的,而且损害了市场上的公共信任。

  • 三维商标:产品的形状或包装具有识别功能。
  • “驰名”标准:在目标公众中的传播和知名度。
  • 混淆能力:对消费者平均感知效果的经验性评估。
  • 处罚:处以不超过2年的监禁和不超过20,000欧元的罚款(刑法第473条)。

与欧洲判例的比较

在欧盟层面,欧洲法院(例如,参见C-529/07号Lindt巧克力案)强调了通过使用获得的识别能力的重要性。第14578/2025号判决与这些原则一致:驰名的“形状”值得在民事和刑事上加强保护,以防止不诚实经营者利用他人的商誉。

结论

最高法院确认了对三维商标侵权采取严厉立场:只要复制了著名产品的形状、类型和尺寸,并且复制品能够欺骗消费者,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对公司而言,这意味着需要对设计和包装进行尽职调查;对辩护律师而言,则为证明公众的实际感知提供了证据空间。总之,第14578/2025号判决为平衡企业自由和公平竞争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