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25 年 2 月 25 日(存档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第 15159 号判决,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再次审议了《刑事诉讼法》第 464-bis 条及以下条款规定的被告假释程序中止这一敏感问题。最高法院撤销了基耶蒂地方法官的命令,无需发回重审,重申任何对外部刑罚执行办公室(UEPE)制定的处理计划的补充或修改,都必须在获得被告明确或默示同意后,由法官作出。否则,将构成《刑事诉讼法》第 178 条 c 款规定的普遍性无效,因为它侵犯了辩护权。
假释制度于 2014 年引入,是意大利刑事诉讼中修复性司法的主要工具之一。该制度允许:
《刑事诉讼法》第 464-quater 条第 4 款规定,法官可以补充或修改处理计划,但该规定在系统性地解读《刑事诉讼法》第 464-bis 条和第 178 条后,要求积极参与被告,以保证对抗原则并保护《宪法》第 24 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所保障的辩护权。
在本案中,地方法官自行对处理计划作出了实质性修改,但未征得被告 R. P. M. S. G. 的同意。最高法院认为此举违反了该程序的保障性规定,撤销了被上诉的命令,并宣布该罪名已免除。
关于中止假释程序,法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64-quater 条第 4 款补充或修改外部刑罚执行办公室制定的处理计划的命令,必须在获得被告(包括默示同意)同意后作出,否则将因侵犯辩护权而构成普遍性、中间性效力无效。
该判决措辞清晰,强调了两个关键点:首先,需要获得同意,该同意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其次,程序上的无效处罚——并非仅仅是相对无效——要求重新进行该行为,在无法重新进行的情况下,宣布免除罪责。
该判决属于已启动的系列判决(最高法院第 27249/2020 号、第 4761/2020 号),并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监控与 UEPE 的每一次沟通阶段对于避免未经同意的不利修改至关重要。而对于地方法官而言,该判决提醒他们,程序效率绝不能损害参与性保障。
最高法院在第 15159/2025 号判决中,通过强调贯穿该制度的同意原则,加强了假释制度的保障性框架。其传达的信息是明确的:没有被告的知情参与——作为其责任化过程的积极参与者——司法干预就失去了效力。因此,辩护律师、法官和 UEPE 都被要求在修复性司法和尊重基本权利的框架内,进行持续和透明的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