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与团结义务:聚焦最高法院第 15160/2025 号判决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在 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布的第 15160 号判决中,驳回了 G. S. C. 的上诉,确认了罗马监督法院的命令,该命令以每月向一个志愿协会支付一笔根据其收入能力计算的款项为假释条件。该判决基于第 8/1991 号法令(经 1991 年第 82 号法律批准)的第 16-nonies 条和意大利刑法典第 176 条,对刑罚的改造目的与社会团结措施之间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法律框架

假释制度由意大利刑法典第 176 条规定,允许已服刑部分刑期并表现出可靠悔意的罪犯在受监督的自由下服完剩余刑期。对于合作证人,特别适用第 8/1991 号法令的第 16-nonies 条,该条赋予监督法官广泛的规定权力,以保护安全和重新融入社会。在实践中,规定范围从居住义务到禁止与特定人员交往。本判决的新颖之处在于强制执行一项具有团结目的的经济负担。

  • 服刑至少一半刑期(或无期徒刑 30 年)➝ 意大利刑法典第 176 条
  • 良好的监狱行为和可靠的悔意
  • 无再犯危险
  • 对于合作证人:继续合作并保护安全 ➝ 第 16-nonies 条

最高法院的判决要旨

在假释方面,监督法官在根据 1991 年 1 月 15 日第 8 号法令第 16-nonies 条承认合作证人享有该优惠时,命令其每月向一个志愿协会支付一笔根据其经济状况确定的款项,这是合法的。

法院认为,这项规定符合刑罚执行的改造功能(意大利宪法第 27 条第 3 款)以及在第 42357/2019 号、第 19854/2020 号和第 17831/2021 号判决中已表达的立场。将资源捐赠给社会公益项目的义务并非额外的处罚,而是旨在使罪犯承担责任并促进其融入社会的“运作方式”。

适用方面和连续性判例

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监督法官必须详细说明:

  • 所定金额与受益人实际经济能力之间的比例;
  • 该规定对支持重新融入过程的有效性;
  • 与处于类似情况的其他罪犯相比,不存在歧视性影响。

该判决加强了一种旨在使假释成为修复性司法工具的判例趋势。从这个意义上说,欧盟指令 2012/29 中关于“修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的提及,以及意大利第 212/2015 号法令的采纳,为法院的选择提供了一个欧洲视野:罪犯积极参与社会损害修复。

结论

第 15160/2025 号判决确认了向第三方部门支付经济款项作为合作证人假释条件的合法性。这是一种符合刑罚改造功能并同时确保监督重新融入过程的解决方案。因此,法律从业者被要求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措施的适当性以及与刑罚个体化原则的一致性,以期在安全需求和社会责任促进之间取得平衡。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