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25 年 4 月 7 日公布的第 13303 号判决,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再次审理了在同时发现多件武器的情况下,关于非法持有武器这一并非纯理论性的话题。由 P. R. 主持、C. F. 撰写的合议庭,确认了最新的司法判例线:当武器被存放在同一地点且在同一时间被发现时,根据 1967 年第 895 号法律第 2 条的规定,构成一个单一犯罪,但武器的数量会影响量刑的确定。
最高法院驳回了被告 S. P. 的上诉,她因在米兰被判有罪,认为将此定性为一个犯罪是正确的。重点在于时空标准:需要核实持有行为是否发生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十把手枪也构成一个单一的犯罪事实,因为对法益——公共秩序和集体安全——的侵害是以统一的方式表现出来的。
然而,法院明确指出,如果武器在不同地区被发现,情况则会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将由不同的公共安全部门进行监管,因此每项行为都构成一个新的独立犯罪,从而产生犯罪形式上的竞合。这一原则与 2017 年第 41588 号判决的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相呼应,该判决已经明确区分了持续性与多项犯罪行为的概念。
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非法持有数件武器构成单一犯罪,武器数量可影响刑罚的确定。(在判决理由中,法院指出,相反,在不同地区持有武器构成多项犯罪行为,因为对武器可支配性的监管属于各级公共安全部门的职责,并与其管辖区域相关)。
评注:该判决表达了两个要点。一方面,它保护被告免于在行为实质上统一的情况下,承担不合理地增加犯罪罪名的风险;另一方面,它将武器数量视为实际的加重情节,允许法官根据实际危险性来调整刑罚。这样就平衡了确定性与相称性之间的需求,这是《宪法》第 27 条和《尼斯宪章》第 49 条的基石。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该判决在诉讼策略方面提供了有用的参考:证明时空上的统一性可以极大地降低刑罚的风险。另一方面,对于控方而言,确定嫌疑人可能存在的不同住所以支持多项犯罪的指控将是决定性的。执法部门需要准确记录发现地点,而法官将根据《刑法典》第 133 条评估武器的数量、质量和潜在的攻击性。
最高法院第 13303/2025 号判决巩固了旨在避免重复惩罚的立场,但并未减轻非法持有武器的固有严重性。因此,法律专业人士必须在两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方面,查明行为的统一性以限制起诉的范围;另一方面,准备关于刑罚相称性的论证,并重视实际的从轻情节。这是一个不简单的平衡,但鉴于合法性和有罪性等宪法原则,这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