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日益频繁地进入司法程序,调查效率与基本权利保护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通过第 13585/2025 号判决,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处理了一个关键问题:当检察官在未经法官事先授权的情况下扣押智能手机或硬盘时会发生什么,这似乎与欧洲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规定相悖?
在本案中,检察官在对公司犯罪的调查中下令扣押 A. C. 的手机。辩护方援引《刑事诉讼法》第 191 条和欧盟指令 2016/680,以及欧洲法院最近于 2024 年 10 月 4 日作出的 C-548/21 号判决,主张获取的数据不可用。然而,萨勒诺审查法院在 2024 年 11 月 25 日的命令中确认了扣押的有效性。该问题最终提交给最高法院。
检察官在未经法官事先授权的情况下,为刑事调查目的扣押计算机设备中包含的数据,违反了欧盟指令 2016/680,正如欧洲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 4 日在 C-548/21 案中的判决所解释的那样,这并不导致以这种方式获取的证据不可用,而是导致该行为无效。如果审查法院已经就同一扣押作出裁决,则不能主张该无效,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已经保证了对数据获取的必要性、相称性和最小化进行了有效和独立的审查。
上述判决强调了法院的选择:倾向于采用无效——可治愈——的手段,而不是绝对不可用,后者传统上对控方更不利。
指令 2016/680,已由第 51/2018 号法令纳入,规定为警务目的收集个人数据必须是必要、相称且仅限于严格必需的范围。欧洲法院在 C-548/21 案中明确指出,司法当局的事先审查是保护相关人员的主要保障。
最高法院并未忽视这一立场,而是将其纳入我们刑事诉讼的框架内,其中《刑事诉讼法》第 253 条和第 354 条允许检察官紧急采取行动,并将后续审查权委托给法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24 条进行审查。根据法院的说法,这种事后审查仍然符合欧洲标准,确保了“有效和独立的审查”。
核心问题是证据的不同命运:
第 13585/2025 号判决指出,一旦审查法院确认了扣押,就不能再主张无效;因此,辩护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采取行动。这要求更快的辩护策略,利用立即质疑缺乏授权的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对《尼斯宪章》第 7 条和第 8 条的引用:法院重申隐私和数据保护仍然是基本权利,但必须与刑事诉讼的有效性需求相平衡。
最高法院通过第 13585/2025 号判决,在欧洲的严格规定和我们诉讼程序的特点之间取得了平衡。未经事先授权的扣押并不导致证据材料不可用,而是无效,如果审查介入则可以治愈。对于法律专业人士来说,这一信息是双重的:一方面,必须要求严格的必要性和相称性标准;另一方面,在司法审查产生治愈之前,及时提出无效异议至关重要。在一个数字取证已成为日常实践的背景下,正确应用这些原则对于确保公平和尊重基本权利的诉讼程序变得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