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证据权与证言:对2025年第14846号刑事最高法院判决的分析

根据2025年4月15日公布的第14846号判决,最高法院再次审议了与未成年人证言相关的证据权问题,并撤销了墨西拿上诉法院拒绝采纳该证言的裁决,发回重审。该裁决为律师和法律从业者提供了宝贵的见解,尤其是在保护弱势群体与被告的辩护权之间的平衡方面。

提交给法院的案件

在一审判决中,P. P. M. 的辩护方要求传唤一名未成年人作为辩方证人。上诉法院认为该证据“明显多余”,拒绝了该请求,且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3条进行庭审重开。因此,辩护方提起了上诉,声称违反了《宪法》第24条和第111条、《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90条。

阐述的法律原则

未能采纳未成年人的证言,只要该证言是可能且非明显多余或无关紧要的,就剥夺了被告有效和充分行使辩护权的权利,从而导致在排除证据和上诉庭审重开方面的判断错误。(在判决理由中,法院强调了诉讼程序通过规定受保护的听证形式,能够充分协调保护未成年人或不同弱势群体的需求与被告的辩护权,从而确保被告能够积极参与辩论,即使是以间接方式)。

最高法院重申,当证据是相关且可能时,排除该证据会影响到辩论的核心。此外,未能重开庭审也构成错误,因为《刑事诉讼法》第603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获取新的决定性证据,则必须重开庭审。

引用的法规和先例

  •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被告获得采纳辩方证据的权利。
  • 《刑事诉讼法》第498条第4款:未成年人的受保护听证,可使用单向镜或视频连接。
  •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和《宪法》第111条:《正当程序》原则和武器平等。
  • 最高法院判决第11341/2023号:关于同一主题的符合性先例。

最高法院强调,现有制度已经提供了充分的工具来保护未成年人的脆弱性而不牺牲辩护权:事实上,受保护的听证允许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即使是以间接形式)参与证人质询。

对辩护的实际影响

该判决提供了一些操作性指导:

  • 说明相关性:证据请求必须详细说明未成年人的证词为何会影响案件的事实。
  • 说明受保护的模式:从一开始就提出使用视频连接或受保护环境,可以增强请求的可信度。
  • 及时提出异议:对上诉庭审未重开的异议,应以具体的上诉理由提出,并援引《刑事诉讼法》第603条和第190条。
  • 援引欧洲人权公约标准:斯特拉斯堡的判例认为,交叉质询控方证人或提出辩方证人的权利具有首要价值。

结论

第14846/2025号判决对于从事刑事诉讼的人员来说至关重要:它提醒我们,保护未成年人不能成为辩护权不可逾越的障碍。得益于受保护的听证程序,意大利的法律体系能够调和表面上对立的利益。因此,辩护律师的任务将是严格监督证据采纳阶段,并知道不合理的拒绝可能导致判决被撤销和审判重开。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