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布的第 15098 号判决中,再次就疫情紧急状态下上诉程序的正确处理发表了意见。本案涉及一项在未征得辩护律师同意的情况下,以非参与式程序进行的审理,尽管辩护律师已明确且及时地要求公开审理。最高法院撤销了二审判决,重申此类疏忽严重侵犯了辩护权,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79 条第 1 款的规定,导致了绝对无效。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立法者多次修改了刑事诉讼程序,引入了以书面形式审理上诉的可能性。核心是第 137/2020 号法令第 23-bis 条,该法令已转化为第 176/2020 号法律,后经第 150/2022 号法令(卡尔塔比亚改革)修订。然而,这些规定并未损害被告(或其辩护律师)要求公开审理的权利,如果该权利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则必须在当事人出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
在疫情紧急状态下,在上诉审理中,如果被告的辩护律师已按规定及时提交了公开审理的请求,则以非参与式程序进行的审理,其程序模式与所选模式完全不同,辩护律师缺席了其必须出庭的情况,从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79 条第 1 款的规定,导致了绝对且不可纠正的无效。
法院将此程序错误归类为《刑事诉讼法》第 178 条 c) 项规定的无效,即与被告和辩护律师未获协助相关的无效。由于是绝对无效,因此不可纠正,可在审判的任何阶段和任何程度上提出,并可由法院依职权审查。最高法院发出的发回重审指令要求上诉法院重新审理,确保辩护律师的参与。
该判决为刑事辩护律师提供了重要的操作思路:
该判决与此前已谴责类似违规行为的判例(最高法院第 44361/2024 号、第 16080/2024 号、第 29348/2024 号)一致。相反,它克服了 2021-2022 年出现的更具限制性的观点(最高法院第 44646/2021 号、第 38164/2022 号),该观点认为,如果法官对辩护律师的请求给予了“有说服力的”否定答复,则以非参与式程序进行的审理仍然有效。
最高法院在第 15098/2025 号判决中明确重申了这样一个原则:即使在紧急情况下,辩护权也不能被压缩。上诉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前提是没有任何明确要求公开辩论。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该判决是一个警示:当程序形式影响到诉讼武器的平等时,形式就变成了实质。因此,律师有责任进行监督,而法官必须适应一个真正符合被告基本权利的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