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决第 15783/2025 号:救护车司机不属于“公职人员”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第 15783/2025 号判决,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存档,涉及一个经典但仍有争议的问题:根据《刑法》第 358 条的规定,如何界定“公职人员”的身份。此案源于 A. L.,一名救护车司机,被指控挪用燃油。他最初被卡坦扎罗上诉法院根据《刑法》第 314 条判处挪用公款罪。最高法院撤销了该判决,并将其重新定性为根据《刑法》第 646 条挪用他人财物罪,并根据《刑法》第 61 条第 11 款加重处罚。

确立的法律原则

在紧急医疗服务中担任救护车司机的,如果其职责仅限于执行命令或纯粹的物质性操作,则不具备公职人员的身份,即使这些操作是在公共利益活动范围内进行的,也无关紧要。

这一清晰明确的原则重申,《刑法》第 358 条规定的公职人员身份要求履行涉及行使权威或证明权力的职能,或至少是行政任务,而非纯粹的执行性任务。当活动仅限于物质性操作时——例如驾驶救护车、记录行程、执行标准化的初步急救任务——就缺乏了证明将其等同于公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要素。

法律框架和先例

  • 《刑法》第 314 条(挪用公款):要求因公职身份而占有他人金钱或动产。
  • 《刑法》第 358 条:将公职人员定义为任何以任何身份提供公共服务但没有权威或证明权力的人。
  • 《刑法》第 646 条:处罚以任何身份占有他人金钱或动产的行为。
  • 《刑法》第 61 条第 11 款:在利用职权犯罪的财产犯罪中的加重情节。

最高法院引用了大量判例(从第 VI 庭第 12666/2003 号到第 VI 庭第 8614/2024 号),区分了纯粹的物质性活动和具有公共性质的行政活动。其中,第 39434/2019 号判决具有重要意义,该判决因抄表员的执行性任务性质而将其排除在公职人员之外。

对医护人员和机构的实际影响

该判决与以下方面密切相关:

  • 紧急服务公司和医疗机构,它们需要评估某些职责是否赋予了实际的公共权力。
  • 医护人员,如护士、急救员和 118(意大利紧急医疗服务电话)技术人员,他们可能不总是属于《刑法》第 358 条的范畴。
  • 辩护律师和顾问:准确的身份定性影响可指控的犯罪类型(挪用公款与挪用他人财物),进而影响诉讼时效、刑罚和没收的数额。

此外,根据第 231/2001 号法令,对法人团体的犯罪责任方面也很有趣:如果从挪用公款降级为挪用他人财物,则基础犯罪的目录会发生变化,可能对组织模式和控制规程产生影响。

批判性分析

一些评论员担心公共财产保护的倒退。然而,最高法院重申了合法性原则:刑事身份资格的延伸不能超出立法者设定的界限。宪法法院在第 371/1998 号判决中已明确指出,在不利于被告的情况下,解释必须严格。因此,如果操作员没有任何决策权或证明权,则刑事处罚应根据普通财产犯罪进行调整。

结论

第 15783/2025 号判决确立了一个明确的立场:并非所有从事公共利益服务的人员都自动属于《刑法》第 358 条的范畴。要构成挪用公款罪,需要超越纯粹物质执行的额外权力。本律师事务所建议医疗机构:

  • 审查工作职责和授权,明确具有公共性质的职能。
  • 制定对敏感资产(如燃油、药品)的控制程序,以防止挪用。
  • 对员工进行有关滥用职权和挪用他人财物相关刑事问题的培训。

准确的法律定性既能保护公共利益,又能保障一线工作人员的权利,避免不相称的指控,并确保刑事回应的相称性。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