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第 15783/2025 号判决,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存档,涉及一个经典但仍有争议的问题:根据《刑法》第 358 条的规定,如何界定“公职人员”的身份。此案源于 A. L.,一名救护车司机,被指控挪用燃油。他最初被卡坦扎罗上诉法院根据《刑法》第 314 条判处挪用公款罪。最高法院撤销了该判决,并将其重新定性为根据《刑法》第 646 条挪用他人财物罪,并根据《刑法》第 61 条第 11 款加重处罚。
在紧急医疗服务中担任救护车司机的,如果其职责仅限于执行命令或纯粹的物质性操作,则不具备公职人员的身份,即使这些操作是在公共利益活动范围内进行的,也无关紧要。
这一清晰明确的原则重申,《刑法》第 358 条规定的公职人员身份要求履行涉及行使权威或证明权力的职能,或至少是行政任务,而非纯粹的执行性任务。当活动仅限于物质性操作时——例如驾驶救护车、记录行程、执行标准化的初步急救任务——就缺乏了证明将其等同于公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要素。
最高法院引用了大量判例(从第 VI 庭第 12666/2003 号到第 VI 庭第 8614/2024 号),区分了纯粹的物质性活动和具有公共性质的行政活动。其中,第 39434/2019 号判决具有重要意义,该判决因抄表员的执行性任务性质而将其排除在公职人员之外。
该判决与以下方面密切相关:
此外,根据第 231/2001 号法令,对法人团体的犯罪责任方面也很有趣:如果从挪用公款降级为挪用他人财物,则基础犯罪的目录会发生变化,可能对组织模式和控制规程产生影响。
一些评论员担心公共财产保护的倒退。然而,最高法院重申了合法性原则:刑事身份资格的延伸不能超出立法者设定的界限。宪法法院在第 371/1998 号判决中已明确指出,在不利于被告的情况下,解释必须严格。因此,如果操作员没有任何决策权或证明权,则刑事处罚应根据普通财产犯罪进行调整。
第 15783/2025 号判决确立了一个明确的立场:并非所有从事公共利益服务的人员都自动属于《刑法》第 358 条的范畴。要构成挪用公款罪,需要超越纯粹物质执行的额外权力。本律师事务所建议医疗机构:
准确的法律定性既能保护公共利益,又能保障一线工作人员的权利,避免不相称的指控,并确保刑事回应的相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