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第六庭在 2025 年 3 月 18 日(存档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的第 15276 号判决中重申,当要求撤销判决的请求明显没有根据时,法官可以 de plano(直接)宣布其不可受理。此案涉及被告 L. P.,该判决为了解《刑事诉讼法》第 629-bis 条和《刑事诉讼法》第 127 条第 9 款如何在刑事上诉中结合使用提供了宝贵的见解。
在撤销判决方面,因明显无根据而直接宣布不可受理是合法的,因为《刑事诉讼法》第 629-bis 条参照了《刑事诉讼法》第 127 条,该条第 9 款允许在没有程序形式的情况下宣布受理文件的任何不可受理原因,因此只有在需要对撤销判决的请求进行实质性评估时,才需要启动庭审辩论。
上述判决确认,当请求明显缺乏依据时,法官的初步审查并不侵犯辩护权。这避免了因不必要的庭审而使系统负担过重,符合程序经济原则以及宪法第 111 条关于“公正审判”的合理期限要求。
因此,第 15276/2025 号判决遵循了已确立的路线,加强了法官作为可受理请求和明显无根据请求之间“过滤器守护者”的作用。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这项裁决是一个警告:在提出撤销判决的请求之前,必须严格核实前提条件(未实际知晓诉讼、及时性、提出未被评估的辩护意见)。笼统或缺乏具体陈述的请求很可能在萌芽状态就被驳回。
从被告的角度来看,de plano(直接)机制并不代表对辩护权的限制,而是旨在保护系统功能的筛选工具:只有真正有价值的请求才能进入庭审辩论阶段,在那里辩论充分得到保障。
最后,该裁决还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提供了解释:欧洲法院一再表示,初步评估明显无根据的请求,只要有理由且可申诉,就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的规定。
意大利最高法院第 15276/2025 号判决巩固了法官 ex ante(事先)筛选明显无根据的撤销判决请求的权力,强调了《刑事诉讼法》第 127 条第 9 款的重要性,同时保证了合理期限和辩论有效性原则的遵守。因此,法律从业者在提出请求时需要更加严谨,因为缺乏充分的论证可能导致立即被宣布不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