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25 年 4 月 11 日(2025 年 2 月 26 日听证)的裁决中,最高法院再次审视了公司刑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犯罪前提的诉讼时效对根据第 231/2001 号法令提起的行政违法行为指控的影响。这一原则将影响公司的辩护策略,并确认了尽管在学说和判例中仍有争议,但已出现的某种趋势。
巴里上诉法院宣布对 M. C. A. 的指控已过诉讼时效,但仍根据第 231/2001 号法令第 5 条对被认定负有责任的公司处以罚款。该公司的辩护方提出上诉,声称由于犯罪前提已因时间流逝而失效,因此缺乏追究行政责任的基础。
最高法院撤销了原判决并发回重审,明确了初审法官必须进行的调查范围。
在涉及公司犯罪责任的案件中,法官在犯罪前提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必须根据第 231/2001 号法令第 8 条第 1 款第 b 项的规定,独立审查公司法人在其中犯罪或为其谋取利益的责任。如果至少在附带性地认定犯罪事实存在后,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33 条的规定,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地查明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该规则既适用于第 231/2001 号法令第 34 条和第 35 条中包含的程序法条款的扩展解释,也适用于该法令第 66 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在证据缺失、不足或矛盾的情况下,必须在判决中予以声明。
这一判决原则与之前的类似判决(Cass. n. 21192/2013, 22468/2018)一致,重申了犯罪时效的届满并不影响第 231 条的适用。事实上,第 8 条禁止任何自动免责的规定:诉讼继续进行,法官必须,即使是“附带性地”,核实不法行为的实际存在,尤其是公司的“组织过失”。只有当这些要素未能被证明“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时,公司才能根据第 66 条获得无罪判决。
即使在处罚方面,独立审查也可能导致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禁令性处罚,因此公司应准备内部审计并定期更新其组织模式,以符合意大利工业联合会(Confindustria)的指导方针以及欧洲关于集体责任的判例。
该判决符合欧洲人权公约(CEDU)关于“公平审判”的标准:源自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规则,保护公司免受基于推定的定罪。然而,它也回应了欧盟指令 2017/1371(保护财政利益)的要求,该指令要求成员国能够有效处罚法人,即使个别犯罪人不再可追究。
通过第 14343/2025 号判决,最高法院巩固了一个注定将成为典范的原则:犯罪前提的诉讼时效并非公司的“盾牌”。调查继续进行,并且必须遵守刑事诉讼的最高证明门槛。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要真正投资于合规性,而不仅仅是纸面上的合规,并持续监控犯罪风险。只有这样,第 231 条的责任才能从威胁转变为负责任治理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