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4 月 15 日的第 14843 号判决中,再次审理了刑事判决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的敏感关系。案件的核心人物是 G. M.,他因《刑法典》第 384 条规定的不处罚事由(担心伤害自己或近亲)而在上诉法院被判无罪,罪名为虚假证词。最高法院在确认无罪判决的同时,澄清了这一结果并不排除对因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
被告在一审中因在刑事诉讼中作伪证而被判有罪。安科纳上诉法院承认《刑法典》第 384 条规定的不处罚事由,判其无罪。总检察长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判决,而受害人(已因其陈述而遭受损害)则抱怨无法维护其获得赔偿的权利。
最高法院撤销了被上诉的判决,但借此机会澄清了《刑事诉讼法典》第 652 条的范围和限制——该条款规定了刑事无罪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
因《刑法典》第 384 条规定的不处罚事由而宣告无罪——在民事诉讼中的判决效力——排除——理由。《刑法典》第 384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处罚事由,在排除虚假证词罪的处罚时,并不否定其构成民事侵权行为的性质,如果由此造成了损害,则在民事法官面前可以追究相应的赔偿义务,对此,《刑事诉讼法典》第 652 条的规定不适用。
该判决强调了一个关键点:以“事实不应受处罚”为由宣告无罪,并不等同于排除事实本身或其民事不法性。对家庭的保护需求——这是《刑法典》第 384 条的基础——仅限于刑事层面,而未触及因该行为可能产生的赔偿义务。
立法者仅将刑事判决的约束力与“事实不存在”、“不构成犯罪”或“被告未实施”的无罪释放情况联系起来。相反,因不处罚事由(如《刑法典》第 384 条规定的家庭紧急状态)而宣告无罪,在随后的民事诉讼中不产生排除效力。因此:
最高法院的立场与之前的判决(第 23144/2018 号;第 5699/2022 号)一致,这些判决已经限制了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自动转移,以遵守诉讼的独立性原则和《宪法》第 24 条关于保护获得赔偿权利的规定。
该判决对从业人员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
此外,还应考虑到与欧洲关于“公平审判”(《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的判例的协调:刑事和民事双轨制并不违反“禁止双重审判”原则,因为它们的目的是不同的。
最高法院第 14843/2025 号判决重申了一个具有实际意义的原则:《刑法典》第 384 条规定的特殊不处罚事由在刑事层面保护家庭价值,但并未消除虚假证词造成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或非财产损失的人可以提起赔偿诉讼,而不受刑事判决的阻碍。最高法院再次确认了诉讼的独立性以及民法的补偿功能,并提醒人们,社会对诉讼真相的关注,即使在刑事法庭之外也应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