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胁迫和诱导:最高法院第 13616/2025 号判决澄清了行为的定性

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4 月 8 日公布的第 13616 号判决中,再次介入了针对公职人员犯罪的敏感领域。E. G. C. 被告的案件揭示了不忠官员与私人之间持续的商业关系,并强调了将此类行为归入腐败、胁迫或不当诱导(根据意大利刑法第 317、318、319-quater 和 321 条)的典型界限的困难。

判决的核心:为何需要“历时性”解读

根据最高法院法官的说法,当非法协议不局限于单一行政行为,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演变成一种结构化的“我给你,你给我”关系时,刑事定性必须考虑该关系的整个时间跨度。这可以防止轻易的标签化,并迫使解释者重建协议的阶段,以确定私人是否是胁迫的受害者(胁迫),是否屈服于更温和的压力(诱导),或者相反,是否建立了平等的交换关系(腐败)。

在公职人员与私人之间存在一种不局限于特定行为的商业关系的情况下,对行为的定性,无论是腐败还是不当诱导给予或承诺利益,都必须在必然的历时性视角下进行,并考虑到关系在时间上的具体演变。(在判决理由中,法院明确指出,如果私人利用其最初相对于不忠公职人员的服从关系,并成功地与该公职人员建立了一种自愿的、相互交换不当利益的关系,则不能排除存在腐败情形)。

简而言之,最高法院建议关注协议的发生时间如何演变,以及在不同阶段拥有谈判权。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立法者为了区分严重性和攻击性结构而设定的犯罪类型之间的重叠。

与第 12228/2014 号联合庭判决的对话

该判决遵循了第 12228/2014 号联合庭判决所确立的路径,该判决引入了公职人员施加的“强制性”或“诱导性”力量的标准。第 13616/2025 号判决加强了这一进程,并增加了一个要点:当私人最初处于服从地位,后来成为积极参与者并从非法交换中获益时,重心就会转向腐败,即使该关系的起源是服从。

  • 胁迫(意大利刑法第 317 条):剥夺私人决策自由的强制或权威滥用。
  • 不当诱导(意大利刑法第 319-quater 条):施加说服性压力,但仍给私人留有选择的余地。
  • 腐败(意大利刑法第 318-319 条):双方自愿同意交换利益,不存在实际的服从关系。

因此,历时性视角允许我们记录这些类型之间可能发生的“状态转变”。

对专业人士和企业家的实际影响

对于辩护律师和企业合规官来说,该判决提供了宝贵的指导:

  • 在刑事诉讼中,追溯电子邮件、会议和资金流向以证明谁发起并主导了交换将是决定性的;
  • 在 231 模型中,不仅需要防范单一行为,还需要防范与公共行政部门的持续关系
  • 如果私人后来意识到自己从非法关系中获益,就不能再依赖“服从”的辩护理由。

结论

第 13616/2025 号判决代表了朝着更细致地解读针对公职人员犯罪迈出的又一步。其传达的信息很明确:当官员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转变为交换协议时,腐败可能会与胁迫或诱导的情形重叠。为了避免错误的定性,必须调查整个关系过程,评估在关键时刻谁行使了权力。这是从事刑事工作的人员无法忽视的线索。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