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24 年 12 月 16 日(存档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第 14838 号判决,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就网络信息证据效力这一棘手问题发表了意见。本案源于 F. R. S. 的上诉,他被雷焦卡拉布里亚的刑事法院在二审中定罪。F. R. S. 提出理由称,他认为非法使用了来自未明确识别的互联网网站的消息。最高法院部分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为日常处理数字证据和开源情报(OSINT)的专业人士提供了宝贵的指导。
最高法院法官援引了《刑事诉讼法》第 187 条和第 194 条,这两条规定了证据的对象和声明的使用。关键在于来源的可追溯性:如果没有明确的来源和可靠性参考,在线消息就会降级为没有程序价值的“流言蜚语”。法院遵循了第 46482/2023 号和第 21310/2022 号判决的先例,但通过明确提及刑事诉讼中认知污染的风险,进一步加强了这一原则。
无限的“开放源”,即没有来源参考、可从互联网获取的消息,不能用作证据,因为否则将违反《刑事诉讼法》第 187 条和第 194 条的规定,允许一般性信息进入诉讼程序,这些信息“广义上”属于“流言蜚语”和个人观点范畴。(在判决理由中,法院明确指出,可以通过互联网访问的“开放源”是可以使用的,因为它们可以归入“公知事实”的概念,并且该概念已通过信息技术得到扩展。这些“开放源”的来源是明确可识别的,例如机构文件、价格表、股票行情、货币汇率、道路距离、已知且无争议的事件等)。
评论:该判决确立了双重原则。一方面,它保护了证据材料的可靠性,防止在线传言影响司法判决;另一方面,它允许客观和可验证的数据(例如官方价格表、机构报告)进入诉讼程序,并根据技术发展扩大了“公知事实”的定义。因此,法院在诉讼效率和可靠性保障之间取得了平衡。
最高法院划定的界限可以总结如下:
这条界限要求辩护方和控方精确记录 URL、访问日期、作者以及任何时间戳(《刑事诉讼法》第 254-bis 条)。如果缺乏这些保障措施,法官将不得不宣布证据不合法。
证明来源合格性的负担在于引入证据的一方。这包括:
在欧洲层面,值得注意的是,《电子签名法案》(eIDAS)和 NIS 2 指令推动了数字信息安全和真实性的高标准,这加强了意大利判决的理由。
第 14838/2024 号判决是数字证据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不牺牲刑事诉讼可靠性保障的前提下,拥抱了技术创新,使专业人士和从业者面临一个十字路口:要么采用强大的数字取证程序,要么放弃可能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证据。在一个信息过载的时代,法院提醒我们,并非所有在线内容都能进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