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近于 10 月 10 日发布的第 31555/2024 号裁定,引发了关于获得扶养权要求的重大问题。特别是,该判决澄清,扶养权不能仅从无法自给自足的主观角度来看待,而必须基于客观上的无力为生。这一点对于理解围绕扶养权及其家庭成员之间相关责任的法律动态至关重要。
在本案中,A.A. 反对都灵上诉法院承认其女儿 B.B. 的扶养权并判决每月支付 350.00 欧元的裁定。A.A. 对此裁决提出异议,认为法院错误地解释了现行法规,特别是民法典第 438 条,该条规定了扶养权的要求。
扶养权不仅与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有关,还与通过从事工作无法自给自足的证明有关。
A.A. 提出的理由主要涉及对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条款的所谓侵犯。然而,最高法院确认了上诉法院的立场,强调为了承认扶养权,必须证明无法自给自足。法官强调: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 B.B. 由于其严重的健康状况,包括一种罕见疾病和由此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无法积极寻找工作。
最高法院第 31555/2024 号判决代表了对在承认扶养权时必须同时考虑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必要性的重要确认。在此背景下,相关方必须理解提供其经济状况和劳动能力具体且有据证明的重要性。法院的裁决不仅确立了法律先例,还为我们法律体系中评估扶养权的方式提供了明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