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近的第 14209/2023 号判决重新引发了关于公共行政部门(PA)在不可容忍的噪音侵入方面的责任的辩论。特别是,所处理的案件涉及 A.A. 和 B.B. 夫妇,他们起诉市政府,指控其因夜间噪音扰乱而造成的困扰,从而引发了关于管辖权以及公共行政部门保障公共安宁的义务的关键问题。
A.A. 和 B.B. 夫妇曾请求市政府干预,以制止来自商业场所顾客的噪音侵入,他们认为这种干扰侵犯了他们的健康权和安宁权。然而,布雷西亚上诉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请求,认为公共行政部门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要求其积极控制公共道路的情况下,没有义务进行干预。
最高法院裁定,公共行政部门的责任也必须根据“不得伤害他人”(neminem laedere)原则进行评估,特别是考虑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最高法院接受了这对夫妇的上诉,并强调公共行政部门在管理公共财产时必须遵守技术规则和勤勉标准。这意味着,面对不可容忍的侵入,公民不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还有权要求采取预防措施。
该判决对意大利的判例法具有重要影响。特别是,它澄清了:
这项判决标志着朝着提高公共行政部门的问责制和承认公民权利迈出了重要一步,尤其是在噪音干扰的背景下。法院明确指出,仅仅提及保障公共安宁的笼统义务是不够的,还需要具体和可衡量的干预。
总之,最高法院第 14209/2023 号判决标志着公民在面对不可容忍的侵入时的权利方面的一个重要参考点。它强调,公共行政部门的责任不能逃避,公民有权期待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他们的健康和环境。此案可能成为未来类似争议的重要先例,加强了公共行政部门必须积极采取行动以保障公民生活质量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