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2024年7月4日发布的第18347号裁决,为不动产买卖中的虚假交易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澄清。特别是,该判决确立了在债权人质疑实际支付价款的情况下,买方所承担的证明责任标准。这一问题对于理解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以及买卖合同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本裁决基于意大利民法典的关键原则,特别是第2697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在债权人提起虚假交易诉讼的情况下,买方必须证明已实际支付约定的价款。法院强调,仅凭公证契约中的付款声明不足以满足此举证责任。
买卖合同 - 一方合同人的债权人提起的虚假交易诉讼 - 实际支付价款 - 买方的举证责任 - 条件 - 公证契约中包含的付款声明 - 对债权人无效 - 依据。如果一方不动产买卖合同人的债权人提起的虚假交易诉讼,基于符合民法典第2697条的推定证据,表明转让的虚假性质,则买方有义务证明已实际支付价款,否则可得出合同表面性质的评估依据;然而,鉴于提起虚假交易诉讼的债权人是合同双方的第三方,公证契约中关于支付价款的声明不能被视为满足了此举证责任。
法院明确指出,证明实际支付价款的举证责任在于买方。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提出质疑,买方必须提供已付款的实际和文件证据。可接受的证据包括:
因此,该判决强调,仅仅存在公证契约不能被视为充分的证据,因为提出质疑的债权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受合同双方声明的约束。
总之,2024年第18347号裁决在保护债权人权利和强调虚假交易中需要具体证据的必要性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买方必须意识到充分记录房地产交易的重要性,以避免未来的法律风险。该判决重申,对财产权利的保护也包括严格遵守民法典规定的举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