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发布的第 10744 号最新裁决,就强制录用残疾工人的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考,并就雇主承担的举证责任确立了明确的原则。特别是,该判决明确指出,只有当雇主证明工人残疾与公司所有可用职位绝对不兼容时,拒绝录用才可被视为合理。
1999 年第 68 号法律,特别是其第 5 条,规定了公司录用残疾工人的义务。在收到录用申请时,雇主必须通过书面和实质性证据证明不存在与残疾工人残疾相兼容的职位。法院在其裁决中重申了对可用职位和工人能力进行全面评估的必要性。
残疾工人录用申请 - 拒绝录用已申请的工人 - 可用职位与已申请工人残疾之间的不兼容性 - 雇主承担不兼容性陈述和证明的责任 - 依据 - 具体案情。在收到残疾工人录用申请的情况下,只有在已申请工人的残疾与公司所有可用职位绝对不兼容时,拒绝录用才可被视为合理,而雇主有责任陈述和证明这种不兼容性,因为录用残疾工人是强制性的,并且根据 1999 年第 68 号法律第 5 条的规定,豁免情况是典型的。(在本案中,最高法院驳回了雇主公司的上诉,因为该公司既未能证明不存在与已申请残疾工人残疾不兼容的职位,也未能根据 1999 年第 68 号法律第 5 条第 3 款提出豁免申请)。
在本案中,法院驳回了公司的上诉,并指出该公司未能提供任何关于不存在兼容职位的证据。这引发了对雇主在分析可用职位及其对残疾工人适用性方面的责任的重要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