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9 日的第 9448 号最新裁定,为解决私人与公共事业特许经营公司之间的争议提供了重要见解,特别是在风力涡轮机建设方面。主要问题涉及业主要求遵守某项工程(在此案例中为风力涡轮机)的法定距离以及因此类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的权利。
法院裁定,土地所有者与特许经营公司之间的争议属于普通法院的管辖范围。这是因为该公司被起诉的身份不是作为公共机构,而是作为风力涡轮机的建造者和所有者。该裁决强调了区分公共利益角色和民事责任角色在涉及可能侵犯私人财产权的公共事业工程中的重要性。
通常情况下。土地所有者针对市政当局授予其建造风力涡轮机的私人特许经营公司提起的诉讼,要求恢复土地与相邻区域的工程之间的法定距离并赔偿损害,属于普通法院的管辖范围,因为该公司被起诉的身份不是作为从事国家电网能源生产和输送公共事业服务的行政部门或特许经营商,而是作为该工程的建造者和所有者,因此对该工程“静态地”对相邻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尽管如此,将可再生能源利用定性为公共利益和公共事业活动,并将相关工程等同于为适用公共工程法律(根据 1991 年第 10 号法律第 1 条第 4 款规定)而宣布为不可推迟和紧急的工程,阻止了法院在判决成立的情况下命令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其后果是,遭受权利损害的业主所享有的保护仅限于承认 1865 年第 2359 号法律第 46 条(现为 2001 年第 327 号总统令第 44 条)规定的赔偿金,考虑到行政当局在工程选址方面所做的选择有能力限制相邻业主的权利,并且根据 1865 年第 2248 号法律附件 E 第 4 条,普通法院被禁止干预行政行为。
这项裁决最重要的影响之一是限制了对相邻业主权利的保护。事实上,尽管普通法院可以承认损害,但由于其公共事业工程的性质,命令恢复原状的可能性被排除。这意味着业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获得赔偿金,如 2001 年第 327 号总统令第 44 条所述,而无法恢复被侵犯的法定距离。
总之,第 9448/2024 号裁定是理解与公共事业工程相关的法律动态及其对财产权影响的重要参考。该判决强调了在公共利益与保护私人权利之间取得平衡的必要性,并指出行政选择可能会限制相邻业主的行动可能性。这引发了对可再生能源工程的未来以及在类似情况下个人权利保护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