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Cass. pen., Sez. VI, Sent., n. 16979 del 23/04/2024)的最新判决,为与公共款项相关的诈骗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思考角度,特别是那些旨在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的款项。该判决认为,针对一家获得一次性补贴的公司负责人A.A.,不应适用诈骗加重罪,从而明确了诈骗罪与不当领取公共款项罪之间的界限。
那不勒斯法院根据意大利刑法第316-ter条,确认了对A.A.实施不当领取公共补贴的指控,并维持了对其居家监禁的判决。然而,检察官认为A.A.的行为应被定性为意大利刑法第640-bis条规定的诈骗加重罪,因为其使用了欺骗手段诱使税务局(Agenzia delle Entrate)产生错误。
法院明确指出,不当领取公共补贴并不自动构成诈骗加重罪,除非存在诱使拨款机构产生错误的具体证据。
法院支持了A.A.的上诉,并宣布检察官的上诉无效。特别是,法院强调A.A.的行为完全符合不当领取公共款项的范畴,因为根据现行法规,税务局不对申请人的自我声明进行事先审查。
此外,法院指出,与欧盟财政利益相关的加重情节在本案中不适用,因为所收取的补贴损害的仅是意大利国家的财产,而非欧盟的财产。
这项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关于公共款项及其相关刑事责任的重要澄清。区分不当领取与诈骗加重罪对于理解现行法规的范围以及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至关重要。企业必须了解虚假陈述的风险,但该判决提醒我们,法律的适用必须严格进行,不得进行可能对个人造成不公正损害的类比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