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不断被重要的判例所重新定义。其中之一是最高法院2025年4月23日(2025年5月29日存档)的第20143号判决,该判决澄清了刑事上诉中的关键问题。该判决由G. V.博士主持,G. N.博士担任报告人,是在最近的立法改革背景下做出的,特别是2024年8月9日第114号法律的改革,直接影响了检察官的上诉权。
第114/2024号法律通过其第2条第1款p项,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第593条第2款第一句。这项改革规定,检察官不得对被判处直接传唤审判的犯罪的无罪判决提起上诉。其目标很明确:简化轻微犯罪的程序,减轻上诉法院的负担。然而,出现了一个根本性的解释性问题:这种限制是否也适用于简易审判程序中做出的无罪判决,还是仅限于审判程序中的判决?
最高法院在2025年第20143号判决中,在T.检察官诉L. M.一案中解决了这一疑问,给出了明确的解释,并巩固了对检察官上诉权采取限制性立场。都灵法院此前曾做出过一项被撤销并发回的判决,这使得最高法院有必要进行澄清。
关于上诉,根据2024年8月9日第114号法律第2条第1款p项对《刑事诉讼法》第593条第2款第一句的修订,检察官不得对被判处直接传唤审判的犯罪的无罪判决提起上诉,即使这些判决是在简易审判程序中做出的,因为上述规定并未将不可上诉性仅限于在审判程序中做出的无罪判决。
这一判决至关重要。最高法院裁定,检察官不得上诉的决定不取决于诉讼程序(普通程序或简易审判程序),而完全取决于犯罪的性质,即该犯罪是否属于可直接传唤审判的犯罪。因此,对于直接传唤审判的犯罪的无罪判决,无论是在审判程序中还是在简易审判程序中做出的,检察官都不得上诉。这一解释忠实于法律的字面含义,并加强了立法者希望实现的程序简化和效率目标。
这一判决对所有法律从业者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这一判决在程序效率和辩护权之间取得了平衡,这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最高法院2025年第20143号判决代表了对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93条第2款解释的一个确定点。最高法院消除了关于直接传唤审判的犯罪的无罪判决不可上诉性也适用于简易审判程序的疑虑,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清晰度,并加强了程序效率和简化的原则。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及时了解这些判例发展对于提供最佳法律援助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