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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澄清不当处分(刑法第314-bis条)与侵占罪之间的界限:判决书编号18587/2025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最高法院明确了滥用用途(刑法第314条之二)与侵占罪(刑法第314条)的界限:判决书第18587/2025号

公共行政部门财产的正确管理是公民对机构信任的基石。在此背景下,立法者不断引入旨在惩处一切滥用或挪用行为的法规,而司法实践也在不断地对其进行解释。最近的法规创新之一是引入了《刑法》第314条之二,该条款规定了滥用金钱或动产用途罪。然而,其适用需要明确的界限,尤其是在与早已为人所知的侵占罪(刑法第314条)相关联时。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在2025年5月16日发布的第18587号判决书中,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宝贵的解释,阐明了这些犯罪构成要件的适用范围。

滥用用途新罪(刑法第314条之二):背景与目标

《刑法》第314条之二由2024年7月4日第92号法令第9条第1款引入,并经2024年8月8日第112号法律修改后生效。该条款旨在弥补立法空白,惩处那些将公共金钱或动产挪作他用,但尚未构成真正意义上的私人侵占(侵占罪)的行为,但这些行为仍然是对公共资源严重偏离其机构用途的挪用。这项新罪旨在保护公共行政部门的良好运作和公正性,确保资源用于其预期的目的,即使公职人员没有直接的个人获利。

这一法规的必要性源于挪用行为的复杂性,它们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并不总是能归类为经典的侵占罪。其引入也反映了立法者日益关注预防和打击损害欧盟财政利益的欺诈行为,正如《刑法》第4条第3款中引用了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第2017/1371号指令,该指令强调了对公共资金的保护。

最高法院的判决要旨与侵占罪的界限

第18587/2025号判决书,在对E. M. B.的审判程序中作出,由G. F.担任庭长,P. S.担任报告员,旨在澄清《刑法》第314条之二的确切范围,并将其与侵占罪区分开来。判决书的要旨至关重要:

在反公共行政部门犯罪领域,根据2024年7月4日第92号法令第9条第1款引入的《刑法》第314条之二规定的滥用金钱或动产用途罪,仅适用于不属于“挪用-侵占”范畴的挪用行为,即以将他人金钱或动产用于纯粹私人利益为特征的行为,这些行为仍应以侵占罪论处。

这一判决要旨确立了一个核心原则:刑法第314条之二仅适用于不属于侵占罪的挪用行为。换言之,如果金钱或动产的挪用是为了公职人员或第三方的“纯粹私人利益的满足”,那么就构成更严重的侵占罪(刑法第314条)。侵占罪是一种侵占犯罪,公职人员或公共服务人员因其职务或服务原因占有了他人占有或以其他方式可支配的金钱或其他动产。因此,区别要素在于意图:侵占罪是为自己或他人侵占,而刑法第314条之二则惩处的是纯粹的滥用用途,而非私人侵占。

最高法院通过这一解释,旨在避免重叠,确保行为的法律定性正确,维护合法性原则和法律确定性。这种区别虽然微妙但对于适用处罚和被告的辩护至关重要。区别的核心在于,刑法第314条之二惩处的是纯粹的功能性挪用行为,而刑法第314条则惩处的是侵占行为,并由此导致公共行政部门的财产损失和犯罪人的不当得利。

实际影响与法律依据

这项判决对司法实践具有重大影响。检察官和法官必须仔细评估行为的主观和客观要素,以确定是纯粹的滥用用途还是真正的侵占。最高法院撤销了波坦察上诉法院2024年3月15日的判决,并要求根据这些原则重新审理该案。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为反公共行政部门犯罪提供了一个详细的框架。除了侵占罪和滥用用途罪,还包括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23条),该罪惩处公职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故意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财产利益,或给他人造成不正当损害,违反法律或法规的行为。最高法院在本次判决中,旨在为区分这些具有共同点但构成要件不同的犯罪提供明确的指导。

  • 侵占罪要求为自己或他人侵占。
  • 滥用用途罪(刑法第314条之二)惩处挪用资源但无侵占意图的行为。
  • 滥用职权罪侧重于因违反规定而产生的 But 获利/损害。

结论

最高法院第18587/2025号判决书是解释新近制定的《刑法》第314条之二的重要判例。其重要性在于明确区分了滥用金钱或动产用途罪与更严重的侵占罪。这一判决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关键的解释标准,确保公职人员的行为得到正确定性,从而保护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被告的权利。公共资源的保护和公共行政部门的良好运作受益于这种司法清晰度,它加强了反腐败和反滥用行为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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