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v. Marco Bianucci
Avv. Marco Bianucci

婚姻法律师

处理婚姻的终结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复杂的重组,不仅是情感上的,而且是,尤其是经济上的。其中一个最常被讨论和最棘手的问题,常常让配偶措手不及,就是关于在工作背景下以离职激励金名义收到的款项的命运。当劳动关系终止,并支付了一笔可观的款项以促使员工离职时,一个自然而然的问题就产生了:这笔款项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另一方配偶是否有权获得一部分?它如何影响抚养费或离婚赡养费的计算?这些都是需要精确回答的问题,因为涉及的金额可能很大,并会改变在分居或离婚时确定的经济平衡。

作为米兰家庭法专家律师,Marco Bianucci律师深切理解这些过渡阶段所伴随的担忧。公司福利、离职奖金和遣散费的管理是一个棘手的领域,一般法规与具体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司法判例的演变交织在一起,尤其是在米兰法院。本文旨在阐明意大利法律体系如何在婚姻危机期间规范离职激励金,为保护合法权益提供可靠的指导。

家庭法中离职激励金的法律性质

为了理解离职激励金是否以及如何被分割或在配偶之间的经济平衡中被考虑,首先必须定义其法律性质。与处理最终工资(TFR)不同,TFR是一种确定的、在多年工作中累积的延期支付的薪酬性质的款项,离职激励金是一次性支付的款项。它通常是雇主与雇员之间为协商一致解决劳动关系而达成的和解协议的产物。因此,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工资,而是为“激励”工人放弃工作岗位而支付的款项。

然而,司法判例倾向于将离职激励金与所谓的剩余共同财产中的款项相提并论。如果配偶处于共同财产制下,双方工作收入(包括离职激励金)在收到时不会立即进入共同财产,而只有在共同财产解散(在法律上以分居为标志)时尚未被消耗的才会进入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如果激励金是在合法分居前收到并存起来的,剩余的金额可能会被分割为50%。如果激励金是在分居后收到的,或者配偶处于财产分离制下,情况将发生根本性变化。

TFR与离职激励金的区别

区分离职激励金和TFR至关重要,因为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TFR,离婚法(L. 898/1970)第12-bis条明确规定,获得离婚赡养费且未再婚的前配偶有权获得相当于婚姻期间工作年限所对应的遣散费的40%。然而,对于离职激励金,没有类似的自动规定。通常情况下,不会自动产生40%的比例权,除非能够证明该款项实际上具有延期支付薪酬或赔偿性质,使其与TFR相类似。这种区别很微妙,需要婚姻法专家律师的分析才能在诉讼中得到正确评估。

激励金对抚养费和离婚赡养费的影响

即使离职激励金不直接分割(例如,在财产分离制下或在分居后收到),它在计算子女抚养费或前配偶的离婚赡养费时也起着决定性作用。Marco Bianucci律师在法庭上日常工作,他强调法官会评估双方的整体经济能力。作为离职奖金收到的巨额款项,即使是暂时的,也会增加收款人的财产。

在计算赡养费时,法官必须考虑所有经济利益。离职激励金可以被视为一种收入或财产来源,使收到激励金的配偶能够维持较高的生活水平,或更轻松地应对子女的需要。因此,收到激励金的一方可能会被要求增加抚养费,或者即使失业,也可能被拒绝减少赡养费的请求,正是因为收到的流动资金。相反,如果经济上较弱的配偶收到激励金,这可能会减少其获得赡养费的权利,因为他们获得了(暂时的)经济自给自足。

评估并非算术而是酌情决定的,并基于提供的证据。正是在这里,法律援助变得具有战略意义:必须能够论证该笔款项是否用于支付长期的失业期(因此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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