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未遂与盗窃既遂之间的界限是一个关键问题,尤其是在犯罪行为受到执法部门监控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5 月 9 日的判决 n. 17715 中对此进行了重要澄清。该判决由 M. V. 博士主持,E. M. M. 博士担任报告员,涉及 I. I. 的案件,并确认了对一项侵犯财产罪的定罪。
根据《刑法》第 624 条,盗窃在窃贼获得对财产的“完全、自主和实际的控制权”,并将其从受害者手中夺走时构成既遂。当有司法警察的监视时,困境出现了:这种观察是否会阻止犯罪的完成,将其降级为未遂(第 56 条刑法)?
最高法院在审议的判决中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重申了其既定的立场。以下是概括该原则的判决要旨:
在窃贼获得对赃物的完全、自主和实际的控制权后,即使时间很短,随后被一直监控他的司法警察阻止,也构成盗窃既遂。因为这种远程观察不仅不是由受害者或其代理人进行的,而且在被捕时也没有阻止犯罪者在事发前获得对财产的自主占有。(在判决理由中,法院明确指出,远程观察对于构成盗窃既遂的案情没有影响,无论是出于偶然的侦查,还是作为正在进行的针对犯罪者的调查活动的结果)。
这项判决至关重要:只要犯罪者获得了对财产的“完全、自主和实际的控制权”,即使时间很短,盗窃就被视为既遂。决定性因素是自主占有的建立。司法警察的远程观察不会阻止犯罪的完成,因为它不等于阻止其获取的干预。法院明确区分了这种情况与受害者直接监视的情况,后者如果有效,可能会阻止犯罪的完成。
判决 n. 17715/2025 巩固了一项重要的判例。它澄清说,只要犯罪者获得了对财产的自主控制权,警察的监控就不会自动将盗窃既遂转变为未遂。这一原则加强了对财产的保护,并为法官和执法部门提供了明确的解释标准,从而促进了刑法的更大一致性和可预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