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本身并非完美无缺。因此,我们的法律体系规定了纠正任何司法错误的特殊机制,以确保没有人被不公正地定罪。其中,刑事再审尤为突出,它是一种特殊的上诉方式,允许重新审查已生效的定罪判决。然而,获得这种途径受到严格条件的限制,尤其是在引入新证据时。对此,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5 月 13 日(审理日期 2025 年 3 月 25 日)提交的第 18064 号判决中提供了重要澄清,明确了新证人证言可采性的具体要求。
刑事再审是有利于被告原则(即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普遍存在的对被告的偏好)的最重要体现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29 条及以下条款的规定,其目的是保护个人免受不公正定罪,允许重新审理已生效判决的案件。可用于申请再审的理由在《刑事诉讼法》第 630 条中被明确列出,其中包括发现新证据,这些证据单独或与已获得的证据结合起来,证明被定罪者应被无罪释放。在本案中,最高法院驳回了被告 G. M. 对布雷西亚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正是围绕“新证据”,特别是证人证言性质的新证据展开的。
最高法院(由 R. Pezzullo 法官主持,E. M. Morosini 法官撰写)的判决核心在于明确了新证人证言收集方式的原则。法院明确指出,仅仅提交新证言是不够的,关键在于这些证言的收集必须符合特定的保障措施。第 18064/2025 号判决的最高法条规定如下:
在评估再审申请的可采性阶段,如果新证据是证言,则必须根据为辩护调查规定的程序收集并提交给再审法官,这些程序至少要确保证人承担如实陈述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段至关重要。最高法院要求证言不仅仅是简单的非正式陈述,而是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第 327-bis 条和第 391-bis 条所规定的辩护调查的严格程序。这意味着证言必须:
这种方法旨在维护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可靠性,防止再审成为引入易于操纵或缺乏正式核实的证据的工具。法院还援引了先前的判例(如 2003 年的第 45612 号判决),重申了对可采性进行严格审查的重要性,这对于不削弱判决的确定性至关重要。
判决中引用的条款,如《刑事诉讼法》第 191 条(关于非法获得的证据)以及《刑事诉讼法》第 327-bis 条和第 391-bis 条(关于辩护调查),强调了依法收集证据的重要性。判决理由(即判决的原因)很明确:只有通过符合正当程序(或至少具有类似严肃性的程序,如辩护调查)收集的证据才能被视为足以动摇生效判决的效力。最高法院旨在确保再审虽然是反对司法错误的堡垒,但不会变成随意重新审理案件的捷径,从而损害司法判决的稳定性和法律的确定性。
最高法院第 18064/2025 号判决是所有打算利用刑事再审的人的重要警示。它重申,寻找新证据,特别是证人证言,必须以极高的专业性进行,并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严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一位在刑法和辩护调查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不仅是可取的,而且是绝对必不可少的。只有通过一丝不苟且在法律上无可挑剔的证据收集,才有可能希望再审申请获得批准,从而确保被定罪者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并正确适用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