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25 年 4 月 3 日(存档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的判决书第 14835 号,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再次就认罪协商的界限发表了意见,尤其是在公诉方由欧洲检察官代表(EPPO)的情况下。本案涉及一家非营利合作社,该合作社被指控通过欺诈手段骗取公共资金,并触犯了第 231/2001 号法令第 5 条和第 24 条规定的行政不法行为。维罗纳预审法官批准了第 444 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协议;然而,该实体提出了上诉,声称侵犯了辩护权和超国家法规,特别是《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确立了对专业人士和企业具有高度关注的原则。
法院裁定,选择认罪协商即事实上放弃对指控的抗辩,无论欧洲检察官是否参与。因此,适用刑罚的判决只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48 条第 2 款之二(起诉条件不存在、事实的法律定性错误、刑罚或安全措施的非法性)中明确列出的理由提起上诉。
关于认罪协商,当事人同意通过协议解决案件并就刑罚达成一致,意味着其放弃对指控的抗辩,并放弃在欧洲检察官参与审判的情况下充分行使辩护权所带来的一些权利,因此,对判决的上诉仅限于《刑事诉讼法典》第 448 条第 2 款之二中明确规定的情况。 评论:判决强调,接受认罪协商对除法定理由以外的异议具有“瘫痪作用”。无论是新近设立的超国家机构欧洲检察官的介入,还是援引《欧洲人权公约》的原则,都不能扩大其范围:立法者希望保留该制度的缓和作用,以保证刑事诉讼的确定性和及时性。
该实体提出的理由之一是,声称无法与批准提起公诉的欧洲检察官常设分庭进行沟通。然而,最高法院指出,《欧盟条例 2017/1939》和相应的第 9/2021 号法令并未规定在此阶段进行事先对抗。一旦选择了认罪协商,任何先前的违规行为实际上都会被吸收,除非其影响到起诉条件:在本案中未发现这种情况。
该判决直接影响到根据第 231/2001 号法令承担责任的公司和集体实体。具体而言:
判决书第 14835/2025 号确认了此前已出现的趋势(参见 Cass. n. 33145/2020),并为律师、合规官和公司管理层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当对指控和处罚的暴露有清晰的认识时,认罪协商是有利的;否则,最好评估能够保障更广泛辩护范围的诉讼替代方案。欧洲检察官的介入并未引入对国内制度的实质性豁免:国家法规与欧盟规则之间的协同作用得以实现,但并未破坏意大利刑事诉讼程序的根本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