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羁押措施的审查及《刑事诉讼法》第309条:对2025年第14834号最高法院判决的分析

羁押令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最关键的时刻之一,因为它直接影响到被调查人的个人自由。2025年第14834号最高法院判决正是在处理《刑事诉讼法》第309条规定的审查问题,明确了即使是持有特别授权的辩护律师,是否也能以辩护需要为由请求延期开庭。最高法院宣布违宪审查的指控不成立,重申了严格的立场:只有被调查人才能请求延期。让我们看看原因。

法律背景:《刑事诉讼法》第309条与人身自由的保护

第309条规定了审查法庭对强制措施的监督。第9条之二(由2014年第92号法令引入)允许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延期开庭,但该权力仅限于被采取措施的人。律师们长期以来对可能违反《宪法》第24条(保障诉讼各阶段的辩护权)的合宪性提出质疑。

14834/2025号判决的关键点

关于羁押性上诉,对《刑事诉讼法》第309条第9条之二的合宪性问题,因其与《宪法》第24条第2款相抵触,在未规定被调查人或被告的辩护律师(持有特别授权)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以证明其当事人目前的毒品依赖状况,从而核实其在国家卫生服务机构接受治疗的可能性,该问题被明显认定为不成立。因为对强制措施命令的审查程序具有紧迫性,判决会影响人身自由,所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请求延期开庭的权力仅限于被调查人或被告,他们是唯一可能因附带诉讼程序的延长而受损的主体。 评论:法院重申,审查的紧迫性是为了避免人身自由被长期剥夺,这证明了主体限制的合理性。根据法官的说法,只有被调查人才可能因延期而遭受实际损害;因此,即使持有特别授权,律师也不能自行推迟开庭。这样就维护了司法审查的快速性与辩护权之间的平衡,而辩护权仍然通过当事人本人表达请求的可能性得到保障。

该判决引用了符合性判例(Cass. 13569/2012;7403/2020;14675/2018),形成了一个判例的脉络:被调查人是延期权力的唯一所有者。因此,除非发生影响到当事人的不可抗力情况,否则辩护律师的任何不便都不足以暂停开庭。

对律师和被调查人的实际影响

该判决具有重要的操作性影响:

  • 律师必须获得被调查人签署的明确延期请求,最好附带详细的理由说明。
  • 在毒品依赖等疾病的情况下,应提前准备好医疗证明,以避免迟延提交。
  • 羁押性上诉因形式缺陷而被裁定不予受理的风险仍然很高:因此,务必注意提交的及时性。
  • 其他补救措施仍然有效,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9条请求撤销或更换措施,或根据第275条第4款请求治疗方案。

结论

2025年第14834号最高法院判决确认,审查阶段必须迅速进行,辩护律师不能自行拖延。这种解释基于人身自由需要快速审查而非延期以补充证据的理念。因此,刑辩律师的挑战将在于如何将及时性与辩护证据的完整性相结合,同时始终将委托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放在首位。

Bianucci律师事务所